正文 第18章 某工業企業虛構農副產品收購業務偷稅案(1 / 2)

案件來源及企業基本情況

天水市某線纜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2001年7月。主要從事電纜盤具等的生產銷售業務,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5年申報銷售收入863,112.33元,應交增值稅11,957.88元。增值稅稅負率為1.4%。

天水市國稅局稽查局通過計算機選案,對該公司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的增值稅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

稅務稽查過程及方法

在檢查前,檢查組首先調閱了該公司的納稅資料,初步掌握了企業的核算、經營、納稅等情況;其次,根據該公司生產原料單一、來源廣泛的特點,確定重點檢查增值稅進項稅的抵扣情況;三是圍繞檢查重點製訂了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

檢查中,檢查組對該公司的賬簿、憑證、財務報表、農副產品收購發票使用情況等進行了全麵檢查,並通過詢問法人及財務人員,掌握了相關情況。據了解,該公司生產電纜盤具所用的木材全部是從個人手中收購的,收購時開具農副產品收購發票按13%抵扣進項稅。通過檢查發現該公司從王某處收購的木材量較大,且通過銀行轉賬付款,這引起檢查人員的懷疑,隨即對其銀行對賬單及轉賬支票存根進行核對,發現付給王某的款項,除少量用現金支付外,大部分通過銀行付給了麥積區某木材經銷部,到底王某和麥積區某木材經銷部是什麼關係呢?

檢查人員通過CTAIS係統中的“業務查詢”進行稅務登記認定查詢,查詢結果王某是麥積區某木材經銷部的法定代表人。按照查詢所得到的地址,檢查人員到麥積區某木材經銷部了解情況得知,某木材經銷部是個體商業單位,2005年4月成立,主要經銷木材,包括3寸木料、6寸木料等。

經詢問王某證實,其銷售給某線纜公司的主要是3寸木料。當檢查人員問到雙方如何結算時,王某稱經營部是定額納稅沒有開發票,某線纜公司也沒有給他任何單據或發票。當問起某線纜公司農副產品收購發票上開具的其他人如馬某時,王某說,馬某也是經銷木材的。隨後檢查人員對馬某展開調查,發現馬某是麥積區另一木材經營部的法定代表人,其也稱雙方結算沒有任何單據或發票。

違法事實

經檢查核實,該公司2004年7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從木材經銷單位共購進經過加工的木材500立方米,填開農副產品收購發票,申報抵扣進項稅額39,426.95元。

處理處罰依據及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八條“納稅人購進貨物或者接受應稅勞務(以下簡稱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所支付或者負擔的增值稅額為進項稅額。準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購進免稅農業產品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按照買價和10%的扣除率計算”和第十六條“下列項目免征增值稅:(一)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業產品”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提高農產品進項稅抵扣率的通知》(財稅【2002】12號)“經國務院批準,從2002年1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生產者銷售的免稅農業產品的進項稅額扣除率由10%提高到13%”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農業生產者,包括從事農業生產的單位和個人。農業產品,是指初級農業產品”之規定,該公司從木材經銷單位購進經過加工的木材,不得開具農副產品收購發票抵扣進項稅額,應轉出進項稅額39,426.95元,應補繳增值稅39,426.95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之規定,對該公司應補繳稅款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該公司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偷稅,對其處以所偷稅款50%的罰款計19,713.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