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7章 某工業企業視同銷售未申報偷稅案(1 / 2)

金昌市某股份製工業企業成立於2000年8月,主要從事建築工程機械的製造和銷售業務,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財務核算健全,材料及配件實行計劃成本核算,內部管理規範。

金昌市國稅局稽查局對該企業200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增值稅納稅情況進行了日常檢查。

稅務稽查過程及方法

稽查人員首先對該企業會計報表與納稅申報表進行核對,未發現問題。其次運用工業企業進項稅額控製分析方法對“原材料”賬戶和納稅申報表進行核對,檢查測算有無實際進項稅額小、所申報的進項稅額大等情況,也未發現疑點。在檢查“庫存商品”賬戶時發現“庫存商品一配件”的貸方發生額與裝配整車數量的比例不均衡,對應的“營業費用”變化波動也較大。針對這一異常現象,稽查人員把這兩個科目作為重點進行檢查,發現大部分月份都有這樣的會計分錄:

1.借:營業費用

貸:庫存商品—配件

2.借:營業費用

貸:庫存商品—配件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轉出)

以上記賬憑證中所附原始出庫單均注明是贈送隨車配件。

分錄1的會計處理將隨車贈送客戶的配件未按規定做視同銷售處理,未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

分錄2的會計處理將隨車贈送客戶的配件未按規定做視同銷售處理,而是做了進項稅額轉出。

稽查人員通過對企業法人及財務人員的詢問,也得到了證實,並進行了相關資料的取證。

違法事實

經檢查核實:

1.該企業2005年將配件76,352.60元(計劃價)隨車無償贈送,未做視同銷售處理,未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14,200.84.元(【76,352.60×(1—0.54%)×(1+10%)×17%】,該企業材料成本差異率為節約差0.54%)。

2.該企業2005年將配件112,970.50元(計劃價)隨車無償贈送,做進項稅額轉出19,204.99元,未做視同銷售處理,造成少繳增值稅1,806.42元(【112,970.50×(1—0.54%)×(1+10%)×17%】—19,204.99)。

該企業共計少繳增值稅16,007.26元。

處理處罰依據及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他人”和第十六條“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及《增值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規定》(國稅發【1993】154號)第二條“計稅依據:……(四)納稅人因銷售價格明顯偏低或無銷售價格等原因,按規定需組成計稅價格確定銷售額的,其組價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為10%”之規定,該企業應補繳增值稅16,037.2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