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來源及企業基本情況
臨夏州某地毯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2001年2月,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主要從事各類地毯的生產、銷售。2003年實現產品銷售收入4,080,424.03元,銷項稅額693,672.09元,本年進項稅額199,760.16元,應交增值稅493,911.93元,稅收負擔率為12.1%。2004年實現產品銷售收入4,671,881.84元,銷項稅額794,219.91元,本年進項稅額184,229.03元,應交增值稅609,990.94元,稅收負擔率為13.05%。
該公司屬重點稅源監控對象,根據年度工作安排,臨夏州國稅局稽查局對其2003年一2004年期間增值稅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
稅務稽查過程及方法
稽查人員進入企業後,首先到生產車間了解生產工藝流程,掌握各生產環節所耗用的原材料及輔料的比例關係;其次根據所掌握的基本財務處理方法和相關信息,對所有會計憑證,有關明細賬,會計報表等進行了全麵的檢查。發現2004年5月原材料賬戶與輔料貸方發生額之比高於平均水平,經進一步檢查原材料賬戶,發現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付賬款一某委托加工點
貸:原材料一毛紗、線
稽查人員隨即對“應付賬款”及“原材料”明細賬及該企業向各委托加工點(獨立核算單位)發放原材料(毛線)情況進行了檢查,並對委托加工點進行了延伸調查,調查中發現某些加工點將部分受托加工產品私自出售,造成該公司的委托加工產品部分無法收回。結算時,該公司以被銷售了的委托加工產品的材料價款抵頂所欠加工點的加工費。而該地毯公司未將頂賬材料做銷售收入申報納稅。按該公司同期同類原材料銷售價格計算,2004年5月銷售原材料未計收入57,465.39元(含稅),少計增值稅銷項稅額8,349.67元(57,465.39÷(1+17%)×17%)。
另外,該企業因管理不善和生產作業不規範以及企業改製等原因造成產成品損失1,363,366.03元,未做進項稅額轉出。經計算,該公司產品生產成本中原材料(羊毛)耗用比重為47%,其它材料耗用比重為12%,外購電力耗用比重為5%,應做進項稅額轉出135,150.32元,其分項為:
羊毛:1,363,366.03×47%÷(1—13%)×13%=95,749.04(元)其他材料:1,363,366.03×12%×17%=27,812.67(元)外購電力:1,363,366.03×5%×17%=11,588.61(元)
違法事實
經檢查核實,該公司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以原材料抵頂加工費,未計原材料銷售收入57,465.39元(含稅),少計增值稅銷項稅額8,349.67元;產成品非正常損失1,363,366.03元,應做未做進項稅額轉出135,150.32元。
處理處罰依據及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本細則所稱有償、包括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以及第五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之規定,該公司用原材料抵頂應付加工費未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應補繳增值稅8,349.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