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5章 某房地產公司預售房款收入未預計利潤偷稅案(1 / 2)

案件來源及企業基本情況

2006年5月,根據省局對房地產行業進行專項檢查的安排,嘉峪關市國稅局稽查局對轄區內某房地產開發公司2004-2005年度的企業所得稅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

某房地產開發公司成立於2003年7月,該公司在嘉峪關市南市區購置了一塊土地,經立項批準開發商業步行街項目。2004年申報收入為零,虧損44萬元,2005年申報收入424萬元,虧損9.3萬元。

稅務稽查過程及方法

在檢查前,稽查人員對該公司的經營情況開展了外圍調查,了解到該公司在2005年,其開發的部分樓盤就陸續封頂,電視、報紙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出售店麵、鋪麵廣告信息,並且價格不菲,這與其申報情況形成鮮明反差。

檢查中,稽查人員發現了以下異常賬務處理: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一房款

或借:銀行存款

貸:預收賬款一房款

稅務稽查案例與分析

通過核對憑證,發現這兩個科目借方隻有少量金額轉為當年的銷售收入,貸方發生額長期掛賬不處理。

據此,檢查人員判斷這些貸方發生額很可能就是企業收取的預售房款。經詢問,財務人員無法自圓其說,在稽查人員耐心解釋稅收政策的情況下,財務人員道出其中實情,由於企業工程緊、資金周轉困難,對取得的預售房款沒有給客戶開發票,也沒有申報收入。

違法事實

經檢查核實,該公司2004年少申報預售房屋收入3,707,324.30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556,098.64元(3,707,324.30×15%=556,098.64),抵減2004年虧損443,497.93元後,2004年應納稅所得額為112,600.71元,少預繳企業所得稅37,158.23元(112,600.71×33%=37,158.23);2005年少申報房屋預售收入4,207,914.20元,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631,187.13元(4,207,914.20~15%=631,187.13),抵減2005年虧損93,580.99元後,2005年應納稅所得額537,606.14元,少預繳企業所得稅177,410.02元(537,606.14~33%=177,410.02。該公司以上兩年合計少預繳企業所得稅214,568.25元。陟處理處罰依據及結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3】83號)“二、關於開發產品預售收入確認問題。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預售方式銷售開發產品的,其當期取得的預售收入先按規定的利潤率計算出預計營業利潤額,再並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預計營業利潤額=預售開發產品收入×利潤率。預售收入的利潤率不得低於15%(含15%)”之規定,2004年該公司應補繳企業所得稅37,158.23元,2005年應補繳企業所得稅177,410.02元,兩年合計應補繳企業所得稅214,568.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