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之規定,對該公司補繳稅款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該公司上述行為已構成偷稅,處所偷稅款50%的罰款計107,284.12元。
通過本案可以看出,該公司的偷稅手段在房地產開發銷售行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如銷售商品房預收售房款不按照稅法規定預計利潤額、多列支商品房開發成本、開發的商品房完工後不及時進行清算等是該行業存在的普遍性問題。針對這些問題,稅務機關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
一是稅務征管部門要加強對房地產開發企業的管理,強化行業稅收政策的培訓,熟練掌握企業財務製度與稅收政策差異,及時輔導、督促企業落實。
二是征管人員要加強調查研究,經常深入企業,了解掌握各類企業的生產、經營特點,特別是生產經營變化情況,有針對性地搞好納稅輔導,督促企業依法進行賬務處理。
三是稽查人員對每一個行業進行檢查時,必須做好查前準備,充分運用各種信息、各種途徑深入了解被查行業的生產經營特點,財務核算方法,以及可能存在的問題,相關的稅收法律法規以及該行業財務製度與稅收政策的差異等,在檢查中采取多種方法綜合運用,才能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四是加強對房地產企業查後的管理,稽查部門要及時向征管部門提供切合實際的管理建議,不斷提高征管水平。
(案源提供:嘉峪關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