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6章 某公司以原材料抵頂加工費偷稅案(2 /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六)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發生條例第十條第(二)至(六)項所列情況的,應將該項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無法準確確定該項進項稅額的,按當期實際成本計算應扣減的進項稅額”之規定,該公司產成品非正常損失應做未做進項稅額轉出,應補繳增值稅135,150.32元。

該公司共計應補繳增值稅143,499.99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之規定,對該公司應補繳的稅款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該公司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偷稅,對其處以所偷稅款50%的罰款計71,750.00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稽查人員從生產工藝流程著手,利用各生產環節所耗用的原材料及輔料的比例關係,結合企業基本財務指標,通過對相關數據的計算、比對、分析,尋找疑點,發現問題,使得檢查工作事半功倍。

稅務征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強日常管理,經常深入企業了解生產經營情況,把企業申報與日常征管審核有機地結合起來,提高稅收征管質量。稽查人員要充分運用多種方法,借助企業會計信息資料間的邏輯關係,深入對比、分析,不僅要善於發現問題,而且要對發現的疑點深挖細究。

(案源提供:臨夏州國家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