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之規定,對該企業應補繳稅款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該企業上述行為已構成偷稅,對其處以所偷稅款50%的罰款計8,003.63元。
本案檢查中,稽查人員緊緊抓住“營業費用”變化波動較大的異常現象,尋根問底,使該企業將隨車配件無償贈送,不做視同銷售少繳稅款的問題得以查證落實。確定應補繳稅款時,稽查人員在掌握企業材料及配件核算方法的基礎上,把汽車配件計劃價還原為實際價來確定計稅依據,是準確計算的關鍵。
隨著市場競爭的日益激烈,納稅人會采取一些靈活的經營方式吸引消費者,這些靈活的經營方式與稅收政策有著密切的關係,這就要求稽查部門在檢查中要針對企業實際情況,深入研究分析,綜合應用稅收及會計知識,準確計算、依法處理,確保各項稅收政策落到實處。
稅務管理部門要對企業法人及財務人員開展有針對性的稅收政策宣傳和輔導。本著“缺什麼、補什麼”的原則,使稅法宣傳融於日常管理中,不斷提高納稅人對稅收法律法規的遵從度,自覺履行納稅義務。
(案源提供:金昌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