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0章 某食品公司轉移成本侵蝕稅基偷稅案(1 / 2)

案件來源及企業基本情況

2006年3月,甘肅省國稅局確定張掖市為全省酒類生產企業及經銷企業稅收專項整治的重點地區。結合專項整治工作安排,張掖市國稅局稽查局決定對某食品工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2004年一2005年的增值稅、消費稅納稅情況實施檢查。

該公司是白酒生產銷售企業,注冊資金8000萬元,職工720人,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下設酒廠和銷售公司(2003年成立,獨立核算)。酒廠為生產單位,賬務由該食品公司統一核算,產品全部由銷售公司經銷。

稅務稽查過程及方法

檢查組在查前製定了切實可行的實施方案。一是從物流、資金流等方麵全麵掌握食品工業(集團)公司整體生產經營特點、工藝流程、核算方式等。二是從該公司產、供、銷各環節靜態、動態數據指標人手,進行對比分析,尋找突破口。三是在實施步驟上對酒廠和銷售公司同時開展、分別檢查,相互比對、相互印證。四是在檢查內容上,重點查看酒廠產品的生產量、銷售量、產品組成計稅價格、稅率有無異常;銷售價格是否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酒類產品價格核定的有關規定,成本利潤率是否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查看原材料、包裝物領用與產品入庫的配比情況;檢查酒廠與銷售公司的產銷情況,酒廠的銷售量是否與銷售公司的購進量一致,以及有無轉移價格、利潤等現象。

在檢查實施中,一組稽查人員查酒廠,另一組稽查人員查銷售公司,兩個小組及時進行信息交流與掌握情況的討論,不斷調整檢查思路。在對酒廠2005年“庫存商品”、“主營業務收入”明細賬進行檢查時,通過對每個產品出廠價進行縱向與橫向對比,發現其中有兩種薯類白酒的出廠價格明顯低於2004年出廠價,同時酒廠生產成本中電費、人員工資、促銷費和包裝物等費用較以前年度也有大幅減少。而2005年銷售公司“管理費用”賬戶費用數額較2004年大幅上升。

檢查人員懷疑該公司存在轉讓定價、轉移費用、降低消費稅計稅依據的情況,隨即向財務人員進行詢問,財務人員稱,由於酒廠經營管理逐步規範,減員增效,降低成本進而降低了出廠價格,而銷售公司管理費用增大主要是促銷產品所致。為證實企業會計的說辭,稽查人員按照所得稅申報表所列人工工資,計算年度人均工資,推算出即使如會計所說酒廠進行了減員,減員所節約的費用也遠遠小於出廠價格降低的部分。另外,從側麵了解的信息表明,2005年該酒廠不但沒有辭退員工,反而招收了一批季節性生產工人。顯然財務人員就該問題沒有做出合理解釋。以此為突破口,稽查人員終於查出問題的實質。

違法事實

經檢查核實,該公司(酒廠)2005年的兩種薯類白酒出廠價格降低並無正當理由,而是將應歸集到酒廠的電費、人員工資、促銷費和包裝物等生產成本“轉嫁”計人銷售公司“管理費用”賬戶,達到轉讓定價、少繳稅款的目的。因此,2005年按照該公司最近時期同類產品市場價格計算,2005年酒廠少計銷售收入1,416,807.87元。少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240,857.34元,少計消費稅212,521.18元。

處理處罰依據及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七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銷售額”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六條“納稅人有條例第七條所稱價格明顯偏低並無正當理由或者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二)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之規定,該公司應補繳增值稅240,857.3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