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十條“納稅人應稅消費品的計稅價格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稅務機關核定其計稅價格”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四條“納稅人與其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調整其應納稅額:(一)購銷業務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作價”及第五十五條“納稅人有本細則第五十四條所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一)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之規定,該公司應補繳消費稅212,521.18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之規定,對該公司應補繳的稅款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該公司上述行為已構成偷稅,對其處以所偷稅款453,378.52元50%的罰款計226,689.26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該公司把應計入酒廠產品成本的生產人員工資、車間修理費和應由產品負擔的間接費用轉移到下屬銷售公司,減少了稅基,達到了偷稅的目的。稽查人員根據企業生產經營特點製定了全麵的檢查方案,特別是對關聯企業實行對照檢查,及時進行信息交流與溝通,綜合運用趨勢分析和橫向分析等分析方法,從而發現了該公司利用轉讓定價手段偷稅的事實。
目前,轉讓定價已成為集團企業進行納稅籌劃最基本的方法之一,即根據關聯企業之間進行產品交易和勞務供應時雙方的意願,製定低於或高於市場價格的價格,以均攤利潤或轉移利潤實現避稅。關聯企業間的特殊關係,決定了其在納稅上比一般企業更容易產生漏洞。為此,《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對關聯企業納稅處理做出了特別規定。但在國地稅、征管查分離後,很多關聯企業分別經營涉及不同稅種、分屬不同地區、隸屬不同稅務部門管理的經濟業務,這樣往往會形成信息不對稱,給非法避稅行為留下很大的操作空間。
本案啟示我們,由不同地區、不同部門成立聯合檢查組對同屬一個關聯企業內的所有企業同時進行檢查是一個行之有效的方法。
一是有利於提高稽查效率。稽查人員在業務素質上存在一定差異,因而在查賬過程中發現問題的程度也不相同。由於關聯企業之間財務處理的一致性,所以存在相同稅務違規問題的概率也非常大。實行聯合檢查,通過各組間對檢查中發現問題的探討與交流,相互提示,相互補充,就可以實現各檢查組之間的優勢互補。
二是有利於堵塞偷稅漏洞。關聯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比較頻繁,無論是資金往來還是商品價格轉讓,都是最有可能出現涉稅違法問題的地方,為使稽查工作向深層次、全方位發展,采用聯合檢查的方法對關聯企業憑證進行核對檢查是一種有效的手段。可以清楚地掌握各方資金流向,堵塞企業利用關聯關係偷逃稅款的漏洞。
(案源提供:張掖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