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4章 某公司小規模納稅人期間購進貨物抵扣進項稅偷稅案(2 / 2)

處理處罰依據及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三條“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之規定,該公司已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應作進項稅額轉出,應補繳增值稅12,909.26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之規定,對該公司應補繳的稅款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該公司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偷稅,處以所偷稅款50%的罰款計6,454.63元。

本案檢查中,稽查人員在對該公司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前後的財務報表、賬簿、記賬憑證、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相關涉稅資料進行檢查的基礎上,重點檢查了“庫存商品”、“應交稅金一應交增值稅(進項稅額)”等賬戶,通過將該公司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期間申報抵扣的進項稅額除以相應的稅率得到的購進貨物金額與“庫存商品”總賬的借方發生額進行比對發現疑點,一查到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企業不可避免地會遭遇各種經營風險,應當通過加強自身經營管理來提高抵禦風險的能力,增強競爭力,而不是以偷稅來增強競爭力或彌補損失。納稅人應樹立依法誠信納稅意識,嚴格按國家稅收政策計算繳納稅款,保證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稅務機關在日常征管中,要加強稅法宣傳和納稅輔導,特別是企業經營情況發生變化時,要注意變化前後在稅收方麵容易出現的問題,不斷提高管理水平。稅務稽查部門發現疑點,要一查到底,嚴厲打擊偷稅行為,不給偷逃稅者以可乘之機。

(案源提供:武威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