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6章 某麥芽廠利用受托加工協議隱瞞銷售偷稅案(2 / 2)

處理處罰依據及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和甘國稅稅政發【1996】()07號文件“對麥芽應該按農產品13%稅率征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之規定,該麥芽廠應補繳增值稅39,173.73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之規定,對該廠應補繳的稅款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該廠上述行為已構成偷稅,對其處以所偷稅款1倍的罰款計39,173.73元。

本案中,納稅人利用已作廢的受托加工協議掩蓋真實的貨物銷售,按協議約定收取的加工費計提銷項稅額,企圖“廢品利用”蒙混過關,偷逃國家稅款。但稽查人員根據掌握的行業數據進行分析,發現疑點,尋找證據,使偷稅事實真相大白。

啟示:

一是稅收管理部門要經常深入到企業的生產經營場所,了解納稅人各種經營方式和特點,把握實質,把生產經營實際與企業會計報表資料相結合統籌分析,發現涉稅違法問題及時糾正。

二是稽查人員在檢查該類企業時,要針對加工業務的特點,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生產貨物並收取加工費,運用專業知識明確區分委托加工與自產業務。

三是稽查人員在檢查中,要針對行業特點,充分利用相關數據進行邏輯比對分析,以提高稽查效率。

(案源提供:張掖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