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來源及企業基本情況
慶陽市某縣石化公司成立於2001年10月,主要生產和銷售潤滑油基礎油、化工原料油、石蠟、油田助劑、水處理劑、洗潔劑,另外還對外承接鋼門鋼窗加工安裝業務,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按照稽查計劃,慶陽市某縣稽查局通過人機結合選案,對該公司2005年1月至12月期間的增值稅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
稅務稽查過程及方法
稽查人員在查前先對該公司的生產經營及納稅情況進行了詳細的了解,發現其整體稅負較同行業偏低,然後對其賬務進行了全麵檢查,重點對其納稅申報表、賬簿、憑證之間的對應關係進行了審核,結果發現該企業6月份申報表中按6%的征收率申報銷售“純淨水”85,944.50元(含稅),而征收人員按照“自來水”的品名以6%的征收率征收了增值稅,其他方麵未發現問題。稽查人員認為,僅憑以上情況不足以導致整體稅負偏低,還存在其他原因。
稽查人員對原材料的領用、產品庫存、產品銷售等進行詳細核對。在核查原材料賬戶及相關原始憑證時,發現塑鋼、玻璃、焊條等材料,購進次數多,金額大,但是一直沒有被領用。稽查人員就此問題向企業法人及財務人員進行了詢問,回答是企業沒有接到生產門窗的生意,所以材料也就沒有領用。回答似乎合乎邏輯,但稽查人員還是心存疑慮。經對企業的材料倉庫進行盤點,結果倉庫沒有這批材料。企業財務人員一看事實無法隱藏隻好說出真相:2005年初,公司的主管單位某集團公司需裝修辦公大樓,公司承包了其門窗的加工及安裝業務,完工後為了少繳稅款,將收入計入了工程收入,在地稅部門申報繳納了3%的營業稅。
違法事實
經檢查核實,該公司:
1.2005年度銷售純淨水取得收入85,944.50元(含稅),應按照規定依17%稅率申報繳納增值稅,卻依6%征收率申報繳納增值稅,錯用稅率,少申報繳納增值稅7,622.88元。
2.2005年度購進塑鋼材料、玻璃等523,111.23元,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並申報抵扣了進項稅,經加工成塑鋼門窗後銷售並安裝,共實現銷售收入722,114.44.元(含稅),屬應繳增值稅的混和銷售行為,未申報繳納增值稅104,922.61元。
處理處罰依據及結果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和第二條“增值稅稅率:(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條“因稅務機關的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在三年內可以要求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補繳稅款,但是不得加收滯納金”之規定,該公司銷售純淨水錯用稅率,應補繳增值稅7,622.88元,不加收滯納金,不予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