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8章 某公司利用混合銷售混淆稅種偷稅案(2 / 2)

2.根據《中華人命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一項銷售行為如果既涉及貨物又涉及非應稅勞務,為混合銷售行為,從事貨物的生產、批發或零售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及個體經營者的混合銷售行為,視為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之規定,該公司用購進的塑鋼、玻璃等材料加工塑鋼門窗並安裝的業務,屬混合銷售行為,應補繳增值稅104,922.61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蔽、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該公司上述行為已構成偷稅行為,對其處以所偷稅款50%的罰款計52,461.31元。

建議該公司向地稅主管部門申請退還混合銷售業務繳納的營業稅。

通過本案的查處可以看出,當前一些企業的經營範圍始終處於動態變化中,相對滯後的稅收管理易形成是與非的混淆和管理盲區,易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如本案中該企業企圖以混淆稅種、錯用稅率來掩蓋偷稅的目的和逃避偷稅的責任。對此,稅務機關要采取動態管理措施,以適應當前的經濟形勢。

啟示:

一是加強稅務人員的培訓,不斷提高業務素質。

二是加強動態管理,完善稅收征管製度和管理措施。

三是稅務稽查部門要加大對以故意混淆稅收政策偷逃稅的查處力度。

四是加強國地稅信息資源共享,杜絕個別納稅人利用不同稅種籌劃整體稅負,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偷稅的目的。

(案源提供:慶陽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