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來源及企業基本情況
武威市某機電有限責任公司係商貿企業,主營電器機械、化工產品、五金交電,兼營農副產品,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005年第四季度該公司連續3個月增值稅負申報,2006年3月武威市國稅局稽查局根據該商貿公司的異常申報現象,對該公司2004—2005年期間的增值稅納稅情況進行了專項檢查。
稅務稽查過程及方法
稽查人員首先聽取了該公司負責人以及財務人員對該公司經營情況的介紹,對其經營特點有了初步的了解,然後對其財務報表、賬簿、記賬憑證、原始單據、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及相關涉稅資料進行了檢查,重點檢查了該公司的貨物購銷情況,抽查了部分貨物的實際庫存數量。經初步檢查,該公司2005年第四季度負申報的原因是2005年10月簽訂了一單金額較大的分期供貨合同,該公司考慮到價格波動因素,先期購入了一批存貨,造成當期進項稅額較大,並未發現異常。
在檢查中,稽查人員了解到該公司的大部分商品均銷往本市A公司(工業企業,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貨款通過“應收賬款”科目核算。為進一步核實該公司銷往A公司的貨物是否全部及時入賬,稽查人員隨即到A公司進行了調查。通過調閱A公司“應付賬款一機電公司”明細賬和記賬憑證發現,該公司提供給A公司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有1份2005年9月開具的征收率為4%、貨物品名為生薑的專用發票,該發票由稅務機關代開,發票“銷貨單位”一欄填寫為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姓名,並注明完稅證號碼。
帶著發票複印件,稽查人員回到該公司對相關業務進一步核查,卻並未發現其有生薑的購銷業務。稽查人員隨即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進行詢問,在證據麵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認,因該筆業務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不能抵扣進項稅,而銷售時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須按13%的稅率計提銷項稅額,獲利太少,因此以個人臨時經營為名,到稅務機關代開了發票,按4%的征收率繳納了增值稅2,772.00元。
違法事實
經檢查核實,該公司2005年9月銷售給A公司生薑6.93噸,含稅金額72,072.00元,未做賬務處理,采取以個人臨時經營為名,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造成少繳增值稅5,519.47元(72,072.00÷1.13×13%一2,772.00)。
處理處罰依據及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和第二條“增值稅稅率:(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農業產品增值稅稅率和若幹項目征免增值稅的通知》(財稅字【1994】4號)第一條“農業產品的增值稅稅率由17%調整為13%。……本通知從1994年5月1日起執行”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五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之規定,該公司應補繳增值稅5,519.4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