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9章 某公司利用稅務機關代開發票少繳增值稅偷稅案(2 /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之規定,該公司應補繳的稅款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該公司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偷稅,對其處以所偷稅款50%的罰款計2,759.74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該公司由於購進貨物時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無法抵扣進項稅額,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法人代表以個人的名義到稅務機關申請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采取在公司不入賬的辦法進行偷稅。稽查人員在對該公司賬務核算及增值稅納稅情況檢查未發現涉稅違法問題的情況下,沒有簡單下結論,而是針對該公司與A公司交易量大的具體情況,通過外調發現疑點,相互核對,最終查實了賬外經營問題。

在日常征收管理中要不斷加強稅法宣傳輔導,提高納稅人依法納稅意識,並根據其特點搞好日常管理,及時發現問題,確保國家稅款及時足額入庫。稽查人員在檢查中要注意分析企業的特點,從異常交易中尋找突破口,深挖細究、多方印證,不給偷稅者以可乘之機。

(案源提供:武威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