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0章 某印刷公司利用單位換算隱匿收入偷稅案(1 / 1)

案件來源及企業基本情況

酒泉市某印刷公司成立於1996年5月,主要從事印刷及印刷材料的銷售業務,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酒泉市國稅局稽查局通過日常選案,對該公司200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的增值稅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

稅務稽查過程及方法

稽查人員在檢查過程中,根據該公司經營規模較小的特點采取了“全查法”,對會計憑證、賬簿、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發票取得、開具及有關納稅資料進行了全麵、係統的檢查,初步核對未發現問題。

稽查人員在對該公司貨物購進環節進行深入審查時發現,該公司從廠家購進紙張時,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各類紙張都是以“噸”為計量單位,而該公司庫存商品明細賬及相應的記賬憑證所附的入庫單卻是以“令”為計量單位。通過向會計了解,由於紙張經營的特殊性,國家統一規定了各類紙張的換算標準,即每令紙統一為500張,但是根據紙張大小、厚度不同,每噸紙張換算的令數也不同。

為了核實購進紙張換算入庫的準確性,稽查人員抽查了幾份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複核換算,發現與該公司實際入庫數量有出入,決定對檢查期間所有的專用發票進行“噸”和“令”的換算複核,發現該公司總共少入庫紙張1130令,即565000張,含稅金額共計119,485.93元。在事實麵前會計承認,少入庫的紙張已全部銷售,未開發票,未記收入,並提供了紙張的銷售清單,經核實,和檢查統計數量一致。

違法事實

經檢查核實,該公司利用紙張不同計量單位之間的換算,將部分紙張的購進及銷售隱匿於賬外,未計銷售收入102,124.73元,少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17,361.20元。

稅務稽查案例與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和第二條“增值稅稅率:(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及第五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銷項稅額計算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之規定,該公司應補繳增值稅17,361.2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之規定,對該公司應補繳稅款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該公司上述行為已構成偷稅,對其處以所偷稅款50%的罰款計8,680.60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稽查人員抓住增值稅專用發票中注明的計算單位(噸)和庫存商品明細賬中記載的計算單位(令)的不同,通過單位之間標準換算,發現疑點,最終查證偷稅事實。

納稅人經營的有些商品,因其本身具有的物理屬性和特點,在購進、入賬和銷售等不同環節,存在對同一種商品使用不同的計量單位進行會計核算的情況,如油品有噸與升之間的換算;鋼材有噸與公斤、米與張數之間的換算;煤有噸與立方米之間的換算;礦產品有金屬噸與標準噸之間的換算;紙張有噸與令之間的換算等。個別納稅人就是利用商品計量單位之間的換算這一易使稅務機關忽視的環節,進行偷逃稅款。

有些商品在經營過程中需要進行計量單位之間的換算,稅法也規定了具體的換算標準,如稅法規定1噸汽油等於1388升、1噸柴油等於1176升等,有些商品稅法沒有規定具體的換算標準,隻是行業換算標準。個別納稅人在有稅法規定的具體換算標準的情況下,卻按照行業標準進行了換算(油品經銷企業最典型),造成稅法與行業換算標準之間存在差異。

因此,主管稅務機關在日常的檢查中,應了解和掌握納稅人的經營範圍,對需要進行計量單位換算的商品,應進行重點納稅輔導,使其符合稅法的規定,避免差異的發生。稽查人員在檢查此類企業時,要掌握商品的物理屬性、特點和計量單位之間的換算標準,進而有的放矢地開展檢查。

(案源提供:酒泉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