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1章 某企業銷售頂賬商品不記收入偷稅案(1 / 2)

案件來源及企業基本情況 酒泉市某機械設備供應處成立於1999年7月,主要經銷機械設備及配件、軸承、五金工具、電工電料、化工產品(除危毒品)、建材、橡膠製品等,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2005年該企業實現銷售收入2,985,496.18元,銷項稅額507,534.35元,進項稅額433,959.16元,應納已納增值稅73,575.19元,增值稅稅收負擔率為2.46%。

酒泉市國稅局稽查局通過日常選案,對該企業2005年度增值稅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

稅務稽查過程及方法

根據企業提供的賬簿資料,稽查人員采用了逆查法,發現企業購進商品隻設立“庫存商品”總賬,未設立“庫存商品”明細賬和實物保管賬,對購進的商品按照憑證進行彙總登記,隻反映當月(年)購進、發出總金額,而不反映具體商品的品名、型號、數量、單價等。其購入商品憑票入庫,而對於未取得發票的部分商品,雖款項已支付,也沒有按規定估價入庫。該企業沒有對實際庫存進行定期盤點,造成賬麵庫存結餘數與實際庫存結餘數無法進行核對。稽查人員隨即對實物進行了盤點,並對檢查所屬期間所有購進、發出存貨進行分類統計,沒有發現問題。

在對往來賬的檢查中,稽查人員發現該企業和嘉峪關市某集團公司業務往來非常頻繁,企業“應收賬款一某集團公司”借方餘額及當年發生額比較大。經過逐筆核對借方、貸方發生額,發現對方企業一直是以轉賬支票進行結算,但是該企業2005年5月明細賬反映,收到對方單位現金199,100.00元衝抵應收賬款。稽查人員分析認為,某集團公司是大型國有企業,內部設有資金中心,資金收支控製比較嚴格,不可能以現金進行結算。

稽查人員請嘉峪關市國稅局稽查局配合進行了外調,發現某集團公司沒有以現金結算,而是以自產產品抵頂應付賬款。通過對企業負責人和財務人員進行詢問,在證據麵前,會計承認,確實收到了對方頂賬商品,由於對方未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造成頂賬商品無法抵扣進項稅,將這部分商品銷售給他人後,為了少繳增值稅,也未向客戶開具發票,直接以取得的現金收入衝抵了對方單位的應收賬款。

違法事實

經檢查核實,該企業2005年銷售頂賬商品未計銷售收入199,100.00元(含稅),未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28,929.06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和第二條“增值稅稅率:(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及第五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之規定,該企業應補繳增值稅28,929.0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