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之規定,對該企業應補繳的稅款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該企業上述行為已構成偷稅,對其處以所偷稅款50%的罰款計14,464.53元。
案例分析
雖然我國稅法規定了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之一是財務核算健全,但是相關法律沒有明確規定“財務核算健全,,的具體內容,以及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後,財務核算不健全該如何處理等。如本案中企業隻設立“庫存商品”總賬,未設立相應的明細賬,稅務管理部門無法掌握企業購進及銷售商品的具體情況,容易造成操作執行上的偏差,客觀上也為個別納稅人提供了偷稅的便利。
啟示:
一是稅務征管部門在日常工作中要嚴把“三關”。即嚴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認證關,嚴格標準和認證程序,認真審核檢查所報資料的真實性;嚴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年審關,清理不符合條件的一般納稅人;嚴把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消關,在日常檢查中發現一般納稅人賬務不健全的問題後要及時糾正,對於屢糾不改的企業應取消其一般納稅人資格。
二是及時修訂完善征管製度。對發現的與新形勢不相適應的規章製度要及時修訂完善,從源頭上堵塞漏洞。
三是稽查部門在檢查過程中,對於企業的賬薄要善於分析研究,積極利用平時工作中掌握的信息,采取相應的技巧和方法,深入企業和有關單位,了解納稅人相關的生產經營情況,內查外調、相互印證,對可能存在的偷稅行為和手段要查深、查透、一查到底。
(案源提供:酒泉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