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2章 某公司“移花接木_多抵進項偷稅案(1 / 2)

案件來源及企業基本情況

嘉峪關市國稅局稽查局在分析選案時發現,某電力工貿有限責任公司2003年實現銷售收入10,583,214.02元,實繳增值稅143,220.61元,稅負率為1.35%;2004年實現銷售收入8,763,471.76元,實繳增值稅1,114,988.88元,稅負率為12.72%。兩年間稅負波動巨大,經營方式等又無重大改變,有悖常理。2005年8月嘉峪關市國稅局稽查局決定對其2003年—2004年的納稅情況進行檢查。

某電力工貿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1992年,主要經營電線電纜、供電器材及供電用水泥製品生產銷售等,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針對該公司經營範圍廣、業務較多的特點,稽查人員將公司經營業務分成兩個部分進行檢查,一是商貿流通業務;二是生產製造業務。按照其業務流程詳細審核了公司會計報表、賬簿,核對了部分記賬憑證。

在對生產製造業務的檢查中,發現其“生產成本”存在較大異常。該公司生產的電杆在月末正常結轉成本時賬務處理如下:

借:生產成本—電線杆—鋼材

—電線杆—水泥

—電線杆—沙石

貸:原材料—鋼材

—電線杆—鋼材

—電線杆—水泥

—電線杆—沙石

而在2005年12月250號憑證反映:

借:生產成本—電線杆—鋼材610855.71

貸:原材料—鋼材610855.71

從以上賬務處理中可以看出,該公司生產電線杆主要由鋼材、水泥、沙石三種材料構成,而250號憑證反映的成本核算業務僅結轉了鋼材成本沒有其他材料成本。稽查人員進一步查閱了與之相關的原始憑證,該筆業務既無生產數量,又無材料領料單。針對此筆異常的賬務處理,稽查人員隨即對會計人員進行了詢問,會計解釋是由於當月電線杆在結轉生產成本時少轉了一部分鋼材成本,因此補計了製杆的鋼材成本。

生產相同型號的電線杆,其各項材料耗用成本是固定的。經核實,在整個檢查所屬期間,該公司逐月結轉的耗材成本與上表的技術參數相符,說明會計人員對250號憑證反應的業務所作的解釋不成立。

究竟上述多轉生產成本的鋼材用於何處呢?稽查人員決定向外部延伸檢查,經了解得知該公司2003年初委托其下屬公司承建集貿市場,大部分工程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包。由於該公司未設立“在建工程”科目,稽查人員查閱了其下屬公司承建集貿市場的相關資料,發現其所用鋼材都是從本市某物資公司購進的。針對這一情況,稽查人員又對該電力公司“原材料一鋼材”賬戶進行了有針對性的檢查,發現鋼材的供應商中也包括本市某物資公司,隨即向某物資公司進行調查,得知其銷售給該公司的鋼材由物資公司直接運至集貿市場建築工地,並出具了書麵證明材料。在大量的證據麵前,該公司修建集貿市場,購進鋼材抵扣進項稅的涉稅違法問題終於浮出水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