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2章 某公司“移花接木_多抵進項偷稅案(2 / 2)

經檢查核實,2003年該公司將用於修建集貿市場的購進鋼材610,855.71元,計入自產產品電線杆的成本,多抵扣進項稅額103,845.47元。

處理處罰依據及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二)用於非應稅項目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已抵扣進項稅額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發生條例第十條第(二)至(六)項所列情況的,應將該項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從當期發生的進項稅額中扣減”之規定,該公司應補繳增值稅103,845.47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之規定,對該公司應補繳的稅款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該公司上述行為已構成偷稅,對其處所偷稅款50%的罰款計51,922.74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該公司受利益驅動,故意將非應稅項目所耗用材料計入生產成本,企圖蒙混過關。稽查人員根據該公司相同業務的不同處理、結合行業同類產品成本參數,通過外圍調查與賬內檢查相互印證,使查處工作圓滿完成。

啟示:

1.全麵了解企業的生產經營情況是稅務部門掌控稅源的關鍵環節,也是防止、減少企業經營應稅項目遊離於稅收管理之外的重要手段。為此,稅務征管部門要經常深入企業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

2.一個案件的查辦,往往需要稽查人員從賬麵到實際,再從實際到賬麵的恰當結合,稽查人員不僅要熟悉相關的稅收會計法律知識,而且要結合公司財務核算、生產流程、經營特點等實際進行統籌分析,要做到既“重賬”又不“唯賬”。

(案源提供:嘉峪關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