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來源及企業基本情況 酒泉市金塔縣某農副產品生產企業,主要從事番茄醬、果蔬綿白糖、食用酒精等加工銷售,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生產的番茄醬主要出口國外,增值稅實行“免、抵、退”的征收方式。
金塔縣國稅局稽查局根據日常檢查工作安排,對該企業2005年的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
稅務稽查過程及方法
稽查人員根據檢查計劃,認真製作檢查方案,查閱企業的納稅申報資料,通過翻閱部分憑證來掌握企業財務核算規律,了解企業的經營情況以及稅收政策的執行情況。
檢查前,稽查人員曾從《酒泉日報》中看到一篇《西域陽光為製種農戶排憂解難》的報導文章,內容涉及該企業為了創收,從2005年開始將生產番茄醬餘下的“皮和籽”經簡單加工後出售。檢查中,稽查人員了解到該企業在生產過程中的確會產出“皮和籽”,曬幹加工後即可出售,但在該企業賬麵上沒有找到有關“皮和籽”的記載。由於以前年度沒有“皮和籽”的產出和銷售記載,在無法準確掌握其產量和價格的情況下,稽查人員要求企業自行提供相關資料。企業財務人員提供了“皮和籽”的銷售記錄及一份《關於番茄皮渣銷售的說明》。稽查人員通過計算,核實該企業銷售“皮和籽”少申報銷售收入206,923.08元。
在檢查產成品賬戶時,稽查人員發現該企業2003年末賬麵結存酒精58.6015噸,直到2005年底賬麵結存仍為58.6015噸,實地查看酒精庫房,發現該庫房長期未用,也沒有庫存實物。企業會計解釋這部分酒精已全部正常損耗。然而,企業為什麼長期不進行賬務處理?即使是損耗,這麼大的數量,為什麼沒有董事會或者相關人員簽字處理產品損耗的紀要和說明?為什麼沒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財產損失備案材料?通過了解企業的生產工藝,結合以前年度投入產出以及損耗情況分析,稽查人員向企業會計和負責人分別進行詢問,企業負責人承認這些酒精已銷售未進行納稅申報,並讓會計提供了銷售記錄,經核實該企業共銷售酒精167,747.94元。
違法事實
經檢查核實,該企業:
1.2005年銷售蕃茄的“皮和籽”少申報銷售收入206,923.08元,少繳增值稅35,176.92元(206,923.08元×17%)。
2.2005年銷售酒精58.6015噸,少申報銷售收入167,747.94元,少繳增值稅額28,517.15元(167,747.94-元×17%),少繳消費稅額8,387.40元(167,747.94元×5%)。兩項合計應補繳增值稅63,694.07元,應補繳消費稅8,387.40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和第二條“增值稅稅率:(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及第五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之規定,該企業應補繳增值稅63,694.0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