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3章 某農產品生產企業銷售不入賬偷稅案(2 /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以下簡稱應稅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為消費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消費稅”和第四條“納稅人生產的應稅消費品,於銷售時納稅……”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之“消費稅稅目稅率(稅額)表”中“二、酒及酒精……6.酒精稅率5%”以及第五條“消費稅實行從價定率或者從量定額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實行從價定率辦法計算的應納稅額=銷售額×稅率”之規定,該企業應補繳消費稅8,387.40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之規定,對該企業應補繳的稅款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該企業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偷稅,對其處以所偷稅款72,081.47元50%的罰款計36,040.74元。

在該案的檢查中,稽查人員在掌握該企業財務核算、經營隋況的基礎上,以《西域陽光為製種農戶排憂解難》報道文章中獲取的線索,重點檢查了產品的生產和銷售情況,查清了該企業的偷稅事實。本案啟示稽查人員在檢查中要善於捕捉線索,注意賬內賬外相結合,不斷適應新形勢,搞好本職工作。

(案源提供:酒泉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