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4章 某銀行未按規定辦理教育儲蓄少扣繳利息稅案(2 / 2)

二是對非義務教育學校開具的證明辦理免稅。個別營業員素質較差,對《教育儲蓄管理辦法》理解不到位,混淆非義務教育與義務教育,有的根本不知道什麼是非義務教育,認為隻要是為學生辦理儲蓄存款,取款隻要有學校的證明就應該免稅。如對某中等專業教育學校開具的證明也辦理了教育儲蓄。

三是有意曲解《教育儲蓄管理辦法》規定的教育儲蓄隻有零存整取定期儲蓄方式,幫助納稅人以一次性存入一年、三年或六年期整存整取存單的方式將大額存款一行多戶、多行多戶分散存款,逃避扣繳利息稅。

四是教育儲蓄提前支取,已不符合教育儲蓄的要件,但仍按教育儲蓄未代扣利息稅。

五是逾期支取,其超過原定存期的部分,應按活期儲蓄存款利率計付利息征收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但在實際工作中,對逾期部分仍按教育儲蓄存款給予了免征利息稅的優惠。

違法事實

經檢查核實,該行2003年至2004年期間采取以上手段共計少代扣代繳利息稅28,751.68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十二條“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開征時間和征收辦法由國務院規定”和國務院《對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實施辦法》第五條“對個人取得的教育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前款所稱教育儲蓄是指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指定銀行開戶、存入規定數額資金、用於教育目的的專項儲蓄”以及中國人民銀行《教育儲蓄管理辦法》第七條“教育儲蓄為零存整取定期儲蓄存款”以及第十條“每份證明隻享受一次優惠”之規定,上述違反《教育儲蓄管理辦法》支付的存款利息不得享受免稅優惠。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之規定,對該行應扣未扣利息稅行為處以應扣未扣稅款1倍的罰款計28,751.68元。

案例分析

通過對該案的查處,一方麵反映出納稅人及扣繳義務人依法的納稅意識還比較淡薄,利用虛假證明等違法手段偷逃國家稅收的違法情況不容忽視,特別是部分扣繳義務人與個別納稅人的相互勾結,以損失國家利益為代價來成就一己私利的情節更為惡劣。另一方麵也充分暴露出我們稅務機關工作中的缺陷,一是征管部門對扣繳義務人的稅法宣傳、日常檢查不到位,從思想上沒有引起高度重視,造成第一道監督機製失靈;二是稽查部門對該行業的檢查不夠及時,造成第二道監督機製失靈。

啟示:

一是征管部門要加強對利息稅代扣代繳情況的日常檢查,特別要對代扣代繳義務人和有關學校的責任人加強教育儲蓄存款稅收優惠政策的宣傳輔導,使他們掌握有關政策精神,履行代扣代繳和監督義務。

二是稽查部門要把對利息稅檢查納入重點檢查範圍,加大對金融企業落實稅收政策的監督力度。

(案源提供:定西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