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2章 “以耗定產”查處某冶煉公司賬外經營偷稅案(2 / 2)

稽查人員對取得的該公司自製的現金收據、電力普通發票等有關證據,與申報資料、銀行往來的資金進行逐筆核對,終於查清了該公司采取部分電費索取普通發票不入賬,部分產品賬外經營不開票,取得收入不入賬等手段,銷售矽錳合金303.65噸,取得含稅收入2,689,283.00元不申報納稅,少繳增值稅390,750.52元的違法事實。

違法事實

經檢查核實,該公司在2003年度至2004年7月期間,采取購進部分電力索取普通發票不入賬,隱匿實際生產產量賬外經營不開票,取得銷售收入不入賬等偷稅手段,先後向新疆、青海、內蒙等私人鋼廠銷售矽錳合金303.65噸,取得含稅銷售收入2,689,283.00元未申報納稅,少繳增值稅390,750.52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和第二條“(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及第五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之規定,該公司取得含稅銷售收入2,689,283元未進行申報納稅,應補繳增值稅390,750.52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之規定,對該公司應補繳的稅款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之規定,該公司賬外經營少繳增值稅行為已構成偷稅,處所偷稅款50%的罰款計195,375.26元。

縱觀本案,該公司為了隱瞞賬外經營收入,從源頭上按一定比例自我“控製”了企業的能耗,給稅務稽查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可見,在偷稅與反偷稅的鬥爭中,個別不法企業為了達到偷稅的目的,也在想方設法提高應對稽查的“能力”。而本案稽查人員通過實地查看生產T藝及流程,了解實際生產規模、生產矽錳合金的噸耗電量,與掌握的賬麵數據比對分析,發現賬麵上反映產成品產量遠小於實際生產能力的疑問,沒有輕易放過,進而從外圍和源頭查起,到當地電力部門調查核實該公司的實際用電量及電費結算方式,為本案順利告破奠定了基礎。在取得相關證據後,稽查人員向企業法人等耐心講解稅收政策,使對方在證據和事實麵前說出了偷稅過程,提供了“賬外賬”和相關資料,使檢查過程中的各種疑問迎韌而解。

啟示:

一是加強稅收征管。征管部門要經常深入企業生產第一線,及時了解企業生產狀態,掌握基本生產指標,利用評估預警指標分析、評估企業經營情況,發現偷稅嫌疑,及時移交稽查部門檢查。

二是稽查人員在檢查中要多看、勤問、善思考、科學分析,不放過任何疑點,把所查涉稅問題查深、查細、查透。

三是稽查部門要認真研究當前偷稅的新趨勢,積極探索治理和應對“賬外賬”的有效措施,切實遏製賬外經營等偷稅行為的發生。

(案源提供:酒泉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