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來源及企業基本情況
2006年7月,酒泉市肅州區國稅局稽查局接到一份群眾舉報信,反映某副食店除城區市場內有一經營門點外,在運管所院內的二層樓下還有一地下倉庫,2005年以來該店從事大規模達利食品批發業務,涉嫌偷稅。酒泉市肅州區國稅局稽查局立即展開專案調查。
某副食店是個體工商戶,從業人員4人,主要從事副食品的批發零售業務,在城區福華市場設一經營門點,麵積約20平方米。增值稅實行“定期定額”征收,月定額為5000元。
稅務稽查過程及方法
該店為“雙定征收”的個體工商戶,財務核算不健全,有關資料難以取得。稽查人員首先從外圍調查該戶庫房所在地及辦公場所地點。根據舉報信提供的線索,稽查人員來到運管所院內,沒有發現信中所說的二層樓,更沒有地下室,莫非舉報信不實?但疑慮很快就被打消,因為看到滿街的達利食品,如果僅僅靠20平方米的門點銷售,如何滿足市場需求?稽查人員在舉報線索有出入的情況下,沒有氣餒,在盤旋東路運管所附近開始查找所有的二層樓,終於在某公司院內發現了要找的地下倉庫和該副食店的辦公場所。
隨後,稽查人員兵分三路,一路到城區市場內門點調查零售情況,一路到倉庫調查納稅人貨物批發的情況,另一路直接進入辦公場所進行檢查。在辦公場所麵對突如其來的稅務稽查人員,在場工作人員立即關閉了辦公室電腦,但這並沒有逃過稽查人員的眼睛,稽查人員講清政策,出示所有檢查手續後,要求在場工作人員打開電腦,當即對計算機中的涉稅資料進行了檢查,發現該戶在計算機中記錄了2005年1月至2006年6月貨物購銷存情況,稽查人員隨即調取了計算機中的銷售資料。
經對三個小組取證情況進行核對,發現該副食店在2005年1月至2006年6月期間,共計實現銷售收入637,737.36元(含稅),減去按月申報的銷售收入93,600.00元(含稅)外,其餘收入544,137.36元(含稅)均未申報納稅,存在超定額銷售未申報納稅的違法事實。
違法事實
經檢查核實,2005年1月至2006年6月期間,該副食店采取直接收款的方式銷售貨物,隱匿商品銷售收入544,137.36元(含稅),少申報增值稅20,928.36元【544,137.36元÷(1+4%)×4%】。
處理處罰依據及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和第十二條“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征收率為6%。征收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及《關於貫徹國務院有關完善小規模商業企業增值稅政策的決定的通知》(財稅【1998】113號)“國務院決定,從1998年7月1日起,……將商業企業小規模納稅人的增值稅征收率由6%調減為4%……”以及第十三條“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之規定,該副食店隱匿商品銷售收入,應補繳增值稅20,928.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