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6章 某個體戶超定額不如實申報偷稅案(2 /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之規定,對該副食店應補繳的稅款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和(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7】101號)“定期定額戶在核定期內的實際經營額高於稅務機關核定定額20%至30%而不及時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定額的,按偷稅處理”之規定,該副食店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偷稅,對其處以所偷稅款50%的罰款計10,464.18元。

案例分析

在本案檢查中,稽查人員根據舉報信提供的線索,針對個體工商戶財務資料難以取得的具體情況,從外圍調查人手,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最終確認了該個體戶的偷稅事實。

啟示:

一是強化稅源管理。在辦理開業稅務登記時,納稅人僅對門點進行了登記,而隨著經營規模的擴大,在貨物存放地進行交易的現象也日趨增加。稅法規定,納稅人隨著經營規模的擴大,增加的存貨場所應到稅務管理部門進行登記,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經營規模的擴大而及時調整其相應的營業額。然而現實中,納稅人大都怠於做變更登記。針對這種情況,稅務管理部門要重視稅源調查摸底,加強稅務登記後的後續監控工作,避免庫房成為納稅人偷稅的“庇護所”。

二是加快個體戶建賬進程。在本案檢查過程中,最有力的偷稅證據是從該副食店的計算機中提取的,說明該個體工商戶已經具有建賬能力。對此,稅務管理部門應督促那些經營規模較大、銷售額達到一定規模、有建賬能力的個體工商戶建立健全賬簿,進而采取查賬征收方式進行管理。

三是加強對“雙定戶”超定額申報納稅的宣傳。稅法規定,納稅人實現的銷售收入超出定額的部分,應主動申報,繳納稅款,而實際工作中,“雙定戶”往往隻將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進行申報,對超定額部分還沒有主動申報的意識。對此,稅務管理部門應加強對“雙定戶”的納稅宣傳,促進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

(案源提供:酒泉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