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9章 某公司購進原材料用於在建工程抵扣進項偷稅案(1 / 2)

案件來源及企業基本情況

根據2005年稅收專項檢查工作安排,平涼市國稅局稽查局對某煤電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度的增值稅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

某煤電股份有限公司主要經營煤炭生產及銷售,屬於平涼市重點稅源企業,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稅務稽查過程及方法

檢查前,檢查組會同管理部門召開檢查分析會,調閱了該公司2004年的財務檔案,對公司的生產、銷售特點和內部機構的設置情況進行了全麵了解,並對該公司的納稅申報資料及財務報表進行了綜合分析。總體來說,公司經營狀況良好,各項數據指標均在正常值域內,未發現異常。另外,稽查人員了解到2004年起該公司對部分原有生產設施、設備及車間進行改擴建。

鑒於上述情況,稽查人員按照“統籌兼顧、重點突破”的檢查方案,即在全麵檢查企業涉稅事項的同時,重點關注改擴建項目的涉稅處理是否符合稅法規定。

在檢查中,根據該公司業務流程及核算特點,稽查人員決定分為四個小組,一組在財務處對公司的賬簿、憑證、報表等資料進行全麵檢查;一組到公司物資供應處對材料及備品備件購進及使用情況進行分類統計;一組到公司各個下屬非獨立核算單位檢查,重點關注材料的具體用途;一組負責對每一個工程項目所耗用的材料、人工、水電等數據分類統計,分項目與工程決算表等其他部門數據進行核對。通過各小組從不同部門取證核查,證實了該公司存在在建工程耗用材料少轉出或不轉出進項稅的問題,以及將固定資產冒充備品備件抵扣進項稅等問題。

違法事實

經檢查核實,2004年該公司存在以下問題:

(一)取得項目填寫不全、與所購貨物名稱不符的運費發票,申報抵扣進項稅3,024.37元。

(二)銷售原材料、廢舊鋼材等未計收入,少計提銷項稅42,167.97元。

(三)購進礦車、電台等固定資產,申報抵扣進項稅53,060.33元。

(四)將購進的餐桌等用品用於職工食堂,申報抵扣進項稅28,913.37元。

(五)將購進的材料及備品備件用於在建工程,申報抵扣進項稅額,未做進項稅轉出2,862,545.89元,具體項目如下:

1.在建工程一注氮機耗用外購原材料4,128,884.47元,申報抵扣進項稅額701,910.36元,應做未做進項稅額轉出。

2.在建工程一改擴建工程耗用外購原材料10,003,973.29元,申報抵扣進項稅1,700,675.46元,應做未做進項稅額轉出。

3.在建工程一三采區巷道工程耗用外購原材料2,705,647.47元,申報抵扣進項稅額459,960.07元,應做未做進項稅額轉出。

上述(一)至(五)項合計少繳增值稅2,989,711.93元。

處理處罰依據及結果

1.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增值稅征收管理若幹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92號)“準予計算進項稅額扣除的貨運發票,其發貨人、收貨人、起運地、到達地、運輸方式、貨物名稱、數量、運輸單價、運費金額等項目的填寫必須齊全,與購貨發票上所列的有關項目必須相符,否則不予抵扣”之規定,該公司第(一)項問題應補繳增值稅3,024.37元。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條例第一條所稱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本細則所稱有償、包括從購買方取得貨幣、貨物或其他經濟利益”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以及第五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之規定,該公司第(二)項問題應補繳增值稅42,167.9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