寨件來源及企業基本情況
嘉峪關市某鋼材加工廠成立於1998年12月,主要經營鋼材的零售,以及冷拔絲、棉花打包線、網圍欄等的加工銷售業務,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2005年8月嘉峪關市國稅局稽查局人工選案時,根據該企業納稅申報資料分析,發現該企業2004年度銷售收入累計1663萬元,實際繳納增值稅22萬元,稅負率為1.33%,低於同行業稅負水平,隨即確定對該企業2004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
稅務稽查過程及方法
稽查人員進入企業後首先與企業負責人進行座談,了解到該企業主要以冷拔絲、鍍鋅線的加工銷售為主,由於企業設備陳舊、老化、市場競爭力差等原因,企業一直處於舉步維艱的狀況。
稽查人員在財務室對其帳簿檢查過程中,經常看到客戶或司機來找出納辦理出門簽證手續,注意到這一細節後,在查閱憑證當中仔細挖掘線索和疑點,對“其他應付款一王某”明細帳戶現金頻繁支出的情況進行了詢問,得知王某為出納的名字,出納對此稱是借款,但又含糊其辭、前後矛盾,稽查人員隨調閱了所有檢查所屬期間外部簽證的單據一出門證,並逐筆與“其他應付款”明細賬進行核對,發現凡貨物發出,該企業就會增計“其他應付款一王某”明細科目的借方,既然是個人借款,為什麼會與出門證記載的發貨時間、金額如此統一?經詢問有關人員,最後出納員承認了企業對外銷售廢料、加工網圍欄收取加工費,隱匿現金收入偷稅的違法事實,並出具了相關的原始銷售紀錄。
違法事實
經檢查核實:
1.2004年該企業對外加工網圍欄收取加工費96,538.82元(含稅),未計收入,未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14,027.01元。
2.2004年該企業銷售邊角廢料收取現金42,514.10元(含稅),未計收入,未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7,227.40元。
處理處罰依據及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和第二條“(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及第五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之規定,該企業收取加工費,銷售邊角廢料未計收入,未申報納稅,應補繳增值稅21,254.41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之規定,對該企業應補繳的稅款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之規定,該企業上述行為已構成偷稅,處以所偷稅款50%的罰款計10,627.21元。
在本案檢查中,稽查人員針對從其他應付款賬戶中發現的疑點,通過對環境的觀察,以核對出門證為突破口,查證落實該企業對外銷售廢料、收取加工費少計收入的違法事實。
該案啟示我們,稽查人員在檢查工作中,要在檢查的深度和廣度上下功夫,應采取多種方法開展檢查,不能就賬查賬;對疑點問題不要輕易放過,要把檢查賬簿、詢問、實地檢查等方式有機結合起來,綜合運用各種檢查方法。
(案源提供:嘉峪關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