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來源及企業基本情況
2002年1月11日,蘭州市七裏河區國稅局稽查局發現蘭州勇誌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涉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隨即上報蘭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市稽查局迅速成立了專案組展開檢查。
蘭州勇誌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於2001年3月6日在蘭州市工商局領取營業執照,注冊資本50萬元,法定代表人張勇誌,身份證號:35058319690120113,家庭住址:福建省南安市英都鎮霞溪三組(後經公安部門調查為虛假身份)。該公司於2001年3月13日在七裏河區國家稅務局辦理稅務登記,經營地址為:七裏河區西津東路418號8樓808房。2001年4月12日被七裏河區國稅局認定為臨時一般納稅人。
稅務稽查過程及方法
蘭州勇誌商貿有限責任公司於2002年1月9日到七裏河區國稅局進行納稅申報,專管員在審核該公司當月進項發票抵扣聯及付款憑證時,發現其中一筆原始付款憑證上銀行印戳的時間為2002年2月16日,這個未來的日子使專管員頓生疑問,難道是銀行將印章的時間調錯了?為弄清事情的原委,專管員隨即到該公司所在開戶行進行調查核對,經銀行鑒別上述憑證上的銀行戳記是偽造的。專管員立即通過電話與該公司法人張勇誌(化名,下同)聯係要求他提供銀行對賬單,張勇誌敷衍推脫掛斷電話,之後就再也無法聯係,不知去向。
專管員立即向七裏河國稅局彙報,局領導感到案情重大,經請示上級決定將此案移交蘭州市稽查局。蘭州市稽查局隨即決定由稽查局副局長擔任組長,抽調35名稽查人員成立專案組。經研究決定迅速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依法采取稅收保全措施,通知銀行凍結該公司銀行賬戶;二是依法采取強製執行措施,通過銀行扣繳該公司2001年12月份稅款21,292.30元,滯納金149.05元;三是與蘭州市公安局經偵部門聯係,提請公安局經偵部門提前介入;四是全麵檢查該公司賬務及納稅申報資料;五是派專人赴北京有關部門鑒定該公司進項發票的真偽。
專案組按照既定的檢查方案采取“內查外調”的方法,不僅查清本市所有受票單位的抵扣情況,而且通過金稅工程向外省市國稅稽查部門發出協查函,請求協助檢查受票單位的稅款抵扣情況。專案組分為15個檢查小組,分別遠赴嘉峪關、酒泉、寧夏、青海、北京等地調查取證,行程上萬公裏,最終證實該公司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以勇誌公司名義,為青海省某磨料股份有限公司等100餘家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事實。同時,經中國人民銀行印製科學技術研究所鑒定,該公司取得的188份進項發票全部為假增值稅專用發票。
在公安機關的配合下,犯罪嫌疑人盧某(化名張勇誌)在潛逃9個月後於2002年9月在福建南安市被抓捕歸案。盧某對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接受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抵扣稅款的事實供認不諱。
違法事實
經查,犯罪嫌疑人盧某夥同盧某某(在逃)使用偽造的身份證,分別化名“張勇誌”、“陳建”,於2001年3月注冊成立了蘭州勇誌商貿有限責任公司(簡稱勇誌公司),並向蘭州市七裏河區國稅局申請辦理了稅務登記手續,取得了一般納稅人資格,先後共申請領購萬元版手寫增值稅專用發票350份。2001年4月20日至2001年12月20日期間,盧某夥同盧某某采用偽造銀行進賬單、彙款憑證等手段,在沒有真實交易的情況下以勇誌公司名義,按開票份數收取開票手續費,為青海省某磨料股份有限公司等100餘家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266份,虛開專用發票金額1487.82萬元,稅額252.93萬元,受票單位實際申報抵扣211份,稅款193.50萬元。案發後稅務稽查部門從受票單位共追繳稅款104.15萬元,89.35萬元稅款無法追回(部分受票單位已注銷)。同時為掩人耳目,盧某又讓他人為勇誌公司出具虛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188份,申報抵扣進項稅額248.16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