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處罰依據及結果
蘭州勇誌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利用偽造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偷逃國家稅款,蘭州市國稅局稽查局依法對其采取強製執行措施,通過銀行扣繳其銀行賬戶剩餘資金2,537.10元,作為查補稅款入庫。由於該公司違法情節嚴重,已構成犯罪,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2006年5月20日,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主席令【1995】第57號)“一、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之規定,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判處犯罪嫌疑人盧某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案例分析
本案的成功告破有賴於專管員高度的責任心和敬業精神,歸功於專案組周密的部署、迅速的行動、有力的措施,更與稅警密切配合、協同作戰發揮辦案合力密不可分。同時,我們也應該看到,隨著市場經濟的深入發展,一些不法分子對稅收法律、相關政策、稅收征管流程及稽查方法的掌握程度不斷提高,偷逃騙稅手段也在不斷變化,日益向有預謀、職業化、智能化的專業作案方向發展,給稅收管理和稽查工作增加了難度。
啟示:
1.稅務管理部門要進一步強化稅源管理。稅收管理員要準確掌握企業經營業務實際情況,及時反饋有關信息,不能被一些表象所欺騙、蒙蔽。建議在辦理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變更稅務登記時可提請公安機關鑒別其法人身份證的真偽,在一般納稅人認定時應實地查驗企業是否擁有與企業相匹配的固定經營場所、生產設備等實物資產,避免類似案件再次發生。
2.加強部門協調配合,形成查處合力。在稅務機關內部,稽查部門要加強與征管、稅政、法規等相關業務部門的合作,完善信息交流與共享製度,進一步發揮互動機製的積極作用。同時,稅務機關要進一步加強與公安、工商、海關、檢察、法院等其他部門的配合,拓展交流渠道,建立聯動協作辦案機製,提升稅務機關打擊涉稅違法行為的能力。
3.稽查部門查處此類案件,一是要注重梳理涉案企業的財務資料、納稅申報資料、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情況,對資金流、發票流、貨物流等涉案企業本身的信息,以及與涉案企業相關聯的上下遊企業經營信息進行綜合分析,通過排查疑點找準突破口;二是對擾亂社會秩序的偷逃抗騙稅行為,在查清查實的基礎上堅決予以打擊,震懾那些心存僥幸的不法分子。
(案源提供:蘭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