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2章 蘭州裕隆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偷稅案(2 / 2)

經協查證實裕隆公司所取得的35份專用發票全部為無貨虛開、或走逃失控企業開具;通過對本地受票企業的調查,證實雙方業務中的資金流隻是走賬,其實質發生的隻是收取和支付手續費;通過公安部門的協查,確認法人代表林劍輝(真實身份為福建人林某)、嫌疑人劉某(真實身份為林某某)均為假名。

在取得上述證據後,蘭州市國稅局稽查局提請公安部門介入,誘捕了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其他犯罪嫌疑人在逃)。林某某供述了以犯罪嫌疑人林某為首的犯罪團夥,采取虛假注冊公司、騙取一般納稅人資格後,利用時間差,虛開專用發票或接受虛開專用發票,按開票金額的5.5%收取手續費的手段,偷逃國家稅款的違法犯罪事實。

經檢查核實,該團夥以裕隆公司為名,采取虛開專用發票或接受虛開專用發票的手段偷逃國家稅款,在2003年12月1日至2004年3月期間:

1.為抵扣稅款,共取得虛開或失控專用發票35份(其中失控專用發票17份,虛開專用發票18份),金額3,237,684.59元,抵扣稅款550,406.38元。

2.共無貨虛開專用發票42份,金額2,639,427.22元,稅額448,702.63元。

另有44份已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由於犯罪嫌疑人林某在逃,暫時無法查證。

處理處罰依據及結果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懲治虛開、偽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犯罪的決定》(主席令【1995】第57號),裕隆公司的上述虛開專用發票行為已涉嫌犯罪,蘭州市國稅局稽查局依法將此案移送公安部門。

對涉案的外地受票企業,蘭州市國稅局稽查局向其所在地國稅機關通報了案件查處情況;對本地受票企業,追繳已抵扣稅款412,381.33元,罰款163,536.34元。公安部門通過偵查、取證,對潛逃的犯罪嫌疑人陳某、林某在全國範圍內通緝。以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對犯罪嫌疑人林某某提請檢察機關公訴,蘭州市城關區人民法院在認定犯罪事實的基礎上,判處林某某有期徒刑10個月。

案例分析

本案是一起利用增值稅專用發票開具、取得與申報、抵扣之間的時間差,成立公司、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後大肆虛開專用發票的典型案件,正如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供述,成立的公司存續時間不會太長,時間長了就易被發現,成立、注銷(或走逃)、再成立、再注銷(或走逃),在這個過程中實施違法行為,稅務部門很難查處。

稅務機關要加強對注銷企業的檢查,認真了解注銷企業的注銷緣由,深入分析企業的經營情況,細致審核企業的各類資料,嚴防違法行為隨注銷而逃脫法律追究的現象發生。稅務稽查工作者要及時總結經驗,歸納總結偷稅手段和涉稅違法行為的特點,分析判斷本時期違法行為的發展趨勢,做到預防與打擊並舉、標本兼治,努力營造公平的稅收環境。

(案源提供:蘭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