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2章 蘭州裕隆公司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偷稅案(1 / 2)

案件來源及企業基本情況

蘭州裕隆機電有限責任公司成立於2003年9月27日,法人代表林劍輝,主營電器開關、機電產品等,注冊資金50萬元。2003年10月在蘭州市城關區國稅局辦理稅務登記,同年12月1日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12月22日納入防偽稅控係統管理。

2004年3月,蘭州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在受托協查蘭州裕隆機電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裕隆公司)取得失控發票情況時,發現該公司利用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大肆接受虛開和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稱專用發票)的違法事實。

稅務稽查過程及方法

2004年2月29日,市國稅局稽查局收到金稅工程協查係統轉來的信息,要求協查裕隆公司取得的19份專用發票的相關情況,委托方北京、重慶、南京等國稅稽查部門證實上述發票均為當地失控發票。稽查人員接到任務後,根據協查的19份發票來自不同地區、開票時間集中(均在2003年12月24日左右)、且均為失控發票的特點,初步分析,認為受票方裕隆公司有惡意取得虛開專用發票的嫌疑,隨即確立了檢查的重點和實施方案。

在檢查中,稽查人員發現該公司取得的上述19份專用發票,已申報抵扣進項稅額307,214.72元,但未向銷貨方支付任何款項,企業法人代表解釋,一是款項不足,二是與對方都是多年的朋友關係,因而未能及時支付。對企業的解釋,稽查人員頓生疑問:裕隆公司現已無法向走逃的銷貨企業支付貨款,難道能白白得到這200多萬元的貨物?以朋友關係解釋也不通。稽查人員隨即聯想到,近期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取得一般納稅人資格,利用時間差,虛開專用發票後走逃的違法行為較為猖獗的現象。該公司是否為無貨虛開?是否也為“賣票公司”呢?

當稽查人員決定進一步調查時,企業法人林建輝以出差為名出走,與稽查人員隻是偶爾的電話聯係,陪同稽查人員的劉某也是時隱時現,公司賬簿、資料也突然失蹤。稽查人員到開戶銀行調取了該公司的銀行對賬單、從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係統和開票係統調取了認證及開票記錄等,經審核比對發現:

1.該公司於2003年10月13日注入注冊資金50萬元,次日又全額轉出,再無進行其他運營資金的注入。無運營資金,該公司購銷業務的真實性值得懷疑。

2.截至2004-年3月底,銀行賬戶累計發生收款1,501,453.02元,但所有收款又都在收款的當日或次日全額轉出,資金往來明顯異常。

3.該公司從2003年12月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至2004年3月底,開具專用發票86份,價稅合計6,674,429.76元,其開具的專用發票與實現的銷售額、資金流向等不一致。

4.該公司取得經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36份。經審核,其中1份為購買開票子係統計算機取得的專用發票;其餘35份專用發票中,19份為受托協查的北京、重慶、南京等地的失控發票,其餘16份發票有待發起協查,確認是否也屬無貨虛開或由走逃失控企業開具。

根據上述情況,稽查人員初步判斷該公司可能就是不法分子利用時間差、為虛開專用發票而特意成立的公司。稽查人員當即向局領導彙報,市局召開緊急會議研究製訂了具體措施:一是提請公安部門核實法人代表林劍輝的真實身份;二是對該公司立案檢查,涉及外地的發票立即發起協查,轄區內的發票迅速進行調查取證;三是在檢查中既要做到深挖細究,取證口徑統一,資料詳實、完整,要穩住犯罪嫌疑人,以防走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