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來源及企業基本情況
2003年5月,酒泉市國稅局稽查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轄區內某糖酒副食綜合經營部購進大量漢斯啤酒銷售後未申報納稅,立即成立專案組,展開調查。
酒泉市某糖酒副食綜合經營部於2002年8月18日辦理個體營業執照,主要從事糖煙酒、副食、飲料、日用百貨、小五金等零售業務。稅款征收方式為定額征收,核定月銷售收入4500元,月繳納增值稅180元。
稅務稽查過程及方法
檢查前,稽查人員製定了詳細的檢查方案,決定采取兵分兩路、雙管齊下的檢查方法。即一組直接下戶突擊檢查納稅人生產、經營場所,初步掌握納稅人銷售情況;另一組根據舉報人提供的線索,從進貨渠道入手,請武威鐵路分局酒泉車站貨運室配合,調取該戶納稅人相關進貨情況的鐵路大票,從中取得線索。
2003年5月8日,稽查人員直接向納稅人下發了《稅務檢查通知書》,並出示了稅務檢查證,當場對辦公場所進行了檢查,在檢查過程中發現會計辦公桌上有一本已填寫的自製“銷貨清單”,詳細載明5月1日至7日期間銷售貨物及收款情況,於是稽查人員責令其提供2003年以來所有相關收、發貨記錄,但納稅人以未妥善保管已銷毀為由拒絕提供。經過耐心的說服教育,迫於法律的威嚴,納稅人不得不將開業以來所有填製的白條、銷貨清單等涉稅資料如數提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八十六條的規定,報經市局局長批準,稽查人員依照法定程序現場對上述涉稅資料填寫了清單,並調回稽查局檢查。
另外一組稽查人員,於5月8日到武威鐵路分局酒泉車站,請求調查該糖酒副食綜合經營部從其他省市、地區購進貨物的鐵路大票。由於當時正值“非典”爆發時期,火車站又是人員流量較大的場所,車站、貨場到處都彌漫著消毒水的味道,工作人員都戴著厚厚的口罩。聽說稽查人員是從市區趕到這裏來調查相關貨運情況的,車站工作人員當即拒絕了檢查組的要求,主要擔心“非典”會對員工造成威脅。檢查組攜帶《稅務檢查通知書》,多次找車站負責人,向其解釋並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條、五十七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九條的相關規定後,才勉強同意稽查人員調閱資料,但要求做好相關“非典”的防護措施。通過調閱鐵路大票,取得了該糖酒副食綜合經營部購進漢斯啤酒的全部貨運發票。
在大量事實麵前,該納稅人終於承認,由於經銷本地產啤酒均由廠家直銷,且經營戶比較多,沒有多大利潤,便於2003年元月,出資將漢斯啤酒在酒泉地區的銷售權買斷,分戶分片進行銷售。由於銷售對象都是當地的小商店、餐館等,一般不主動索要發票,因此銷售貨物超過定額的部分也就未進行申報納稅。
違法事實
經檢查核實,該糖酒副食綜合經營部在2003年1月至4月期間,銷售貨物後開具自製“銷貨清單”進行結算,共取得商品銷售收入1,065,612.50元(含稅),應繳納增值稅40,985.10元,已申報繳納增值稅720.00元,少繳增值稅40,265.10元。
處理處罰依據及結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和第十二條“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征收率為6%”及第十三條“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商業個體經營者增值稅征收率調整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8】104號)“從1998年7月1日起,商業個體經營者的增值稅征收率由6%下調為4%……”之規定,該綜合經營部應補繳增值稅40,265.1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