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0章 杜某無證經營逃避納稅義務案(1 / 1)

案件來源及企業基本情況

2005年7月初,平涼市國稅局稽查局接到群眾舉報:“有個名叫杜某的人,從2005年4月份起在平涼市華隴賓館租房銷售黃河啤酒,銷售額150萬元左右,既沒有辦理稅務登記證,也沒有繳納稅款,希望稅務機關進行查處。”稽查局立即組織人員對舉報內容進行查證落實。

稅務稽查過程及方法

查前稽查人員就案件的性質、納稅主體的確認、適用的法律條款、檢查方案和應用的稽查文書等進行了討論,確立了檢查工作思路。

7月4日下午,稽查人員為了驗證舉報內容的真實性,以買啤酒為由進入了裝有大量黃河係列啤酒的庫房,與庫房工作人員攀談,了解到該啤酒經銷商名叫杜某,沒有辦理工商、稅務登記,初步證實了所舉報的情況基本屬實。

稽查人員來到杜某的經營場所,向其出示了《稅務檢查證》,同時送達了《稅務檢查通知書》,開始調查取證。稽查人員兵分兩路,一路到賓館調查庫房租賃情況,證實該庫房是杜某以其個人名義租賃的,租金也是由其個人支付;另一路向杜某宣傳有關稅收政策、法規,調查其經銷黃河係列啤酒的情況。杜某稱:“該庫房及庫房內的啤酒是某食品商場的,他是商場的業務員,他本人沒有經銷黃河係列啤酒。”盡管稽查人員做了大量的思想工作,但杜某仍不認賬,拒絕提供相關資料,案件調查陷入僵局。麵對這種情況,檢查組到杜某所稱的食品商場進行了調查取證,否定了杜某所說的情況。於是,檢查組對庫存啤酒進行了盤點,並製作了盤點表,要求杜某在盤點表上簽字。在證據麵前,杜某承認庫房內的啤酒是自己的,並打開了辦公桌抽屜,交出記錄購進、銷售啤酒品種和數量的賬簿、業務員銷售啤酒統計表、進貨和貨運合同、銷售啤酒的實物出庫單等原始資料。檢查組立即對資料進行清理、取證,計算確認了啤酒的購進、銷售數量和金額。

經檢查核實,杜某2005年4月1日至7月4日期間共銷售黃河係列啤酒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614,213.85元,未申報納稅,少繳增值稅24,568.55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和第十二條“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的征收率為6%”及第十三條“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的征收率計算應納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應納稅額計算公式: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商業個體經營者增值稅征收率調整工作的通知》(國稅發【1998】104號)“從1998年7月1日起,商業個體經營者的增值稅征收率由6%下調為4%……”之規定,杜某銷售啤酒取得不含稅銷售收入614,213.85元,未申報納稅,應補繳增值稅24,568.55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之規定,對杜某應補繳的稅款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六十四條第二款“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之規定,除追繳杜某少繳增值稅24568.55元外,並處少繳稅款50%的罰款12284.28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由於當事人納稅意識淡薄,辦公地點又在賓館院內,經營行為具有較強的隱蔽性,且其銷售對象主要是個體商業經營者及酒樓、飯店等,購銷啤酒不需要發票結算,稅務機關難以發現並對其進行有效控管,致使其無證經營,逃避納稅義務。為此,稅收征管部門必須嚴格執行管理員下戶工作製度,及時掌握轄區內納稅戶的變化,杜絕漏征漏管,堵塞稅收征管漏洞。

(案源提供:平涼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