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來源及企業基本情況
2004年11月,白銀市國稅局稽查局接到上級轉來舉報材料,舉報某水泥有限責任公司有重大偷稅問題,立即安排檢查組對某水泥有限責任公司2001年8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期間增值稅的納稅情況進行了檢查。
某水泥有限責任公司主要從事水泥製造、銷售,日用百貨、五金交電、工礦機械配件、塑料編織袋銷售。其前身為甘肅某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後由農行景泰縣支行接管,2001年7月由王某個人以“以租代買”形式取得經營權,7月底恢複生產,暫以甘肅某水泥有限責任公司名義申報繳納稅款,2002年3月18日辦理某水泥有限責任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法定代表人為王某。3月25日辦理稅務登記證,景泰縣國稅局將其認定為小規模納稅人。2001年8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該公司共實現銷售收入62,647,853.15元(含稅),應交增值稅3,546,104.90元。
稅務稽查過程及方法
根據舉報內容,稽查人員首先在該公司外圍進行了大量的調查摸底工作,了解到該公司生產斷斷續續,職工工資不能正常發放,時常以自產產品抵頂職工工資及原料款,公司有專門的車輛為客戶運送水泥,工人及公司管理人員均為當地農民,既務農又上班,工人工資實行計件工資製。其次檢查組還調查掌握了同行業同設備噸水泥耗電指標等情況。根據掌握的情況,檢查組決定采用全查法進行檢查。通過檢查發現:
1.該公司賬務處理中有多處“借:應付工資、應付賬款,貸:半產品或產成品”等會計分錄,通過與公司應付賬款、應付工資、半產品、產成品明細賬核對,並與公司財務人員及庫房保管員核實,確認上述會計分錄是公司用自產熟料、水泥等抵頂工人工資以及欠款,未作銷售收入。
2.經檢查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支出明細賬,發現該公司在銷售水泥時收取的運費、裝卸費等價外費用,在賬務中處理為“借:現金;貸:其他業務收入”,未計提應交稅金。
3.通過對生產成本、製造費用、銷售費用、管理費用、現金、銀行存款、產成品、預提費用等明細賬、庫房保管賬、每個水泥批號的化驗結果等核對,發現該公司將水泥、熟料用於抵賬,賬務處理為“借:銀行存款;貸:應付賬款”,未計提應交稅金。
違法事實
經檢查核實,該公司2001年8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期間,存在以下涉稅違法事實:
1.以自產熟料、水泥等抵頂工人工資以及欠款,未計銷售收入243,235.57元,少繳增值稅14,594.13元。
2.收取運費、裝卸費等價外費用,未計銷售收入937,287.81元,少繳增值稅56,237.27元。
3.該公司將自產水泥、熟料用於抵賬,未計銷售收入266,3369.17元,少繳增值稅159,802.15元。
以上合計少繳增值稅230,633.55元。
4.該公司2004年9月欠繳增值稅492,804.38元,景泰縣國稅局已按規定采取了稅收保全措施,查封了該公司成品水泥’1,300噸,並於2004年9月23日責令該公司限期處理查封水泥,以抵繳欠稅。而該公司將查封水泥抵頂部分工人工資和欠款外,將部分銷貨款轉移,未按規定抵繳欠稅,也未向稅務機關報告,已涉嫌逃避追繳欠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