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8章 某小汽車修理廠開具“大頭小尾”發票偷稅案(1 / 2)

案件來源及企業基本情況

2005年3月6日,白銀市12366納稅服務熱線接到群眾舉報某礦業物資公司小汽車修理廠采取銷售不入賬、開具大頭小尾發票等方式進行稅務違法活動,並且提供了相關線索,隨即將其轉送白銀市國稅局稽查局進行查處。

白銀市某礦業物資公司小汽車修理廠成立於1999年9月,法人楊某,財務主管張某(與法人屬夫妻關係)。主要經營汽車維護、專項修理、汽車配件銷售,2000年12月被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

該廠2003年1月至12月申報銷售收入1,528,918.59元,增值稅銷項稅額259,916.16元,進項稅額193,677.44元,申報應繳增值稅66,238.72元,已繳增值稅66,238.72元。2004年1月至12月申報銷售收入1,596,469.12元,增值稅銷項稅額271,399.75元,進項稅額244,316.39元,已繳增值稅27,083.36元。

稅務稽查過程及方法

接到舉報材料後,白銀市國稅局稽查局高度重視,成立了專案組,對舉報材料進行了認真分析,認為修理行業發生收入不入賬、開具大頭小尾發票的可能性很大。為了進一步查清事實,稽查人員深入該廠,開展實地檢查,通過對其會計賬簿和憑證的檢查,未發現稅務違法行為。

難道舉報材料不真實?白銀市國稅局稽查局立即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措施,大家認為要想查清其銷售收入不入賬的違法行為,必須從其《修理工單》人手;要想查清其開具大頭小尾發票的違法行為,從保險公司的理賠案件中調取發票聯是一個很好的突破口。

突破口選定後,稽查人員兵分兩路,一組人員直接到其修理車間,要求車間管理人員提供近年來的《修理工單》。剛開始車間管理人員還有些顧慮,不願提供相關資料,經過稽查人員耐心講解稅收法律責任和後果,車間管理人員才將近年來的《修理工單》提供給稽查人員。稽查人員將每一份《修理工單》與會計憑證中所附的《修理工單》進行了一一核對,發現部分《修理工單》中的收入未在憑證中反映,經詢問其法人,確認這些收入已經取得,但未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另一組稽查人員先後到轄區內多家保險公司,調閱了近年來所有與該修理廠有關的理賠案卷,複印了該修理廠開具的所有發票聯,然後與其存根聯進行了核對,發現其2003年和2004.年分別開具13份和24份大頭小尾發票,經詢問該廠財務負責人後得知其法人和財務主管為了達到少繳稅款目的,授意他們采取開具大頭小尾發票的方式進行偷稅。

違法事實

經檢查核實:

1.該修理廠2003年度取得汽車修理收入352,280.39元,未開具發票,未計收入並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59,887.67元;當年開具大頭小尾普通發票13份,少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30,664.82元。

2.該修理廠2004年度取得汽車修理收入553,430.75元,未開具發票,未計收入並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94,083.23元;當年開具大頭小尾普通發票24份,少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46,468.49元。

以上合計少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231,104.21元。

處理處罰依據及結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和第二條“(一)納稅人銷售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外,稅率為17%”及第五條“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按照銷售額和本條例第二條規定的稅率計算並向購買方收取的增值稅額,為銷項稅額。銷項稅額計算公式:銷項稅額=銷售額×稅率”之規定,該修理廠2003年至2004年取得部分汽車修理收入未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以及開具大頭小尾發票少計提增值稅銷項稅額,應補繳增值稅231,104.21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之規定,對該修理廠應補繳的稅款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