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8章 某小汽車修理廠開具“大頭小尾”發票偷稅案(2 / 2)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之規定,該修理廠以上行為已構成偷稅,對其處以所偷稅款50%的罰款計115,552.11元。

稅務處理、處罰決定下達後,該廠法人拒絕繳納稅款、罰款及滯納金,並且與財務主管潛逃到外地,致使稅務機關無法執行。

鑒於該廠偷稅數額達到了涉嫌犯罪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白銀市國稅局稽查局已將此案件移送公安機關。

白銀市公安局經偵支隊接到移送案件後,高度重視,當即立案偵查,並對法人代表楊某和財務主管張某進行網上通輯。2006年1月,公安機關得到消息稱楊某和張某在北京某地開辦汽車修理部,立即派人趕往北京實施抓捕,於2006年1月20日將楊、張二人抓捕歸案。

2007年3月,白銀市白銀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向白銀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楊某和張某於2003至2004年期間,授意和直接參與不開發票或開具大頭小尾發票少計收入偷稅,2003年偷稅90,552.49元,占當年應納稅額的57.75%;2004年偷稅140,551.72元,占當年應納稅額的82.53%,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二百一十一條之規定,應以偷稅罪追究二被告刑事責任。

2007年5月,白銀市白銀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納稅人采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人,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滿百分之三十並且偷稅數額在一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或者因偷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又偷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偷稅數額占應納稅額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並且偷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稅數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對多次犯有前兩款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數額計算”之規定,對被告人楊某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並處罰金218,506.49元,對張某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64,535.59元。

案例分析

通過本案來看,該修理廠主要采用收入不入賬和開具大頭小尾發票的方法進行偷稅,偷稅手段比較常見,從其偷稅的絕對數額看,不是特別巨大,但從其相對數額看,遠遠高於觸犯刑律的界定標準。通過查處,對涉稅違法行為起到了極大的震懾作用,也充分體現了稅務、司法機關依法打擊涉稅違法行為的決心和力度。

分析其案發原因,主要是當事人的納稅意識淡簿,主觀故意偷稅意識明顯,缺乏對違反稅收法律後果的認識,存在僥幸心理,總認為偷逃一些國家稅款無所謂,查出來大不了補繳一些稅款,根本沒想到會把自己送進大牢。

近年來,隨著金稅工程的全麵運行,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監控手段進一步加強。廣大納稅人對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管理和使用的嚴肅性有了深刻的認識,但稅務機關對普通發票的監控手段相對滯後,使個別納稅人采用開具大頭小尾普通發票進行偷稅有了可乘之機。稅務征管部門要加強普通發票的管理,稽查部門要加大對利用普通發票偷稅案件的查處力度,並盡快將普通發票的監管納入金稅工程,利用科學化的手段管理普通發票的開具和使用。

(案源提供:白銀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