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之規定,對該綜合經營部應補繳的稅款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或者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及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個體工商戶建賬管理暫行辦法》和《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1997】101號)“定期定額戶在核定期內的實際經營額高於稅務機關核定定額20%至30%而不及時如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調整定額的,按偷稅處理”之規定,該綜合經營部上述行為已構成偷稅,對其處以所偷稅款50%的罰款計20,132.55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之規定,酒泉市國稅局稽查局已將此案依法移送公安機關。
小規模納稅人的管理,一直以來都是稅務機關管理的難點和薄弱環節,主要原因是小規模納稅人規模小、稅款少、分散,實行集中申報征收,對納稅人申報的銷售額是否屬實,難以有效控製,加之小規模納稅人經營手段的靈活性及現金的頻繁使用,購進貨物不保留進貨單據,銷售貨物不開具發票、不列收入,使稅務部門對小規模納稅人的應稅收入缺乏有力的監控,從客觀上來說形成了管理上的缺陷,使個別偷稅者有機可乘。
啟示:
一是加強對小規模納稅人的納稅輔導工作,把稅收政策宣傳到位,積極推行小規模納稅人建賬製度,加快推進按賬征收,還責於納稅人,進一步明確法律責任。
二是加大對偷稅者的懲處力度,促進納稅人依法誠信納稅。
三是加強日常檢查。及時了解納稅人的實際經營隋況、經營規模、商品購進、銷售變化情況,分析企業的行業特點,從而找出企業的異常現象,及時掌握相關信息,督促納稅人進行納稅申報。
四是加快信用製度建設。改變現金交易習慣,通過銀行監控單位和個人的交易行為,便於稅務部門掌握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活動。
五是對小規模納稅人推行“合理定額、簡易記賬”。對一些規模小、家庭式的小規模納稅人,在采用定額征收方式的同時輔設一套簡易賬表,納稅人根據經營發生額實行簡易記賬,於每季度終了將發生額彙總填寫報表報送主管稅務機關評審,對長期虧損等不合理、納稅異常的納稅人重點稽查、合理核定其應納稅額。
(案源提供:酒泉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