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完善生態文明製度體係, 用最嚴格的製度、 最嚴密的法治保護生態環境(2 / 3)

《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的講話》(2013年12月10日)

生態文明領域改革,三中全會明確了改革目標和方向,但基礎性製度建設比較薄弱,形成總體方案需要做些功課。

《在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上的講話》(2013年12月10日)

要抓緊完善法律法規,加強對農產品生產環境的管理,完善農產品產地環境監測網絡,切斷汙染物進入農田的鏈條。對受汙染嚴重的耕地、水等,要劃定食用農產品生產禁止區域,進行集中修複。

《在中央農村工作會議上的講話》(2013年12月23日),《十八大以來重要文獻選編》(上),中央文獻出版社2014年版,第674頁

要建立大氣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製,確定大氣環境承載能力紅線,當接近這一紅線時便及時提出警告警示。要嚴格指標考核,加強環境執法監管,認真進行責任追究。

《在北京市考察工作結束時的講話》(2014年2月26日)

要抓緊對全國各縣進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評價,抓緊建立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監測預警機製。我到過的好幾個縣、地級市,都說要遷城,為什麼要遷呢?沒水了。缺水就遷城,要花好多錢。所以,水資源、水生態、水環境超載區域要實行限製性措施,調整發展規劃,控製發展速度和人口規模,調整產業結構,避免犯曆史性錯誤。

《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五次會議上的講話》(2014年3月14日)

要落實生態空間用途管製,繼續嚴格實行耕地用途管製,並把這一製度擴大到林地、草地、河流、湖泊、濕地等所有生態空間。

《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五次會議上的講話》(2014年3月14日)

水是公共產品,政府既不能缺位,更不能手軟,該管的要管,還要管嚴、管好。水治理是政府的主要職責,首先要做好的是通過改革創新,建立健全一係列製度。湖泊濕地被濫占的一個重要原因是產權不到位、管理者不到位,到底是中央部門直接行使所有權人職責,還是授權地方的某一級政府行使所有權人職責?所有權、使用權、管理權是什麼關係?產權不清、權責不明,保護就會落空,水權和排汙權交易等節水控汙的具體措施就難以廣泛施行。有關部門在做好日常性建設投資和管理工作的同時,要拿出更多時間和精力去研究製度建設。

《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五次會議上的講話》(2014年3月14日)

把節水納入嚴重缺水地區的政績考核。在我們這種體製下,政績考核還是必需的有效的,關鍵是考核內容要科學。我看要像節能那樣把節水作為約束性指標納入政績考核,非此不足以扼製拿水不當回事的觀念和行為。如果全國尚不具備條件,可否在嚴重缺水地區先試行,促使這些地區像抓節能減排那樣抓好節水。

《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五次會議上的講話》(2014年3月14日)

要係統考慮稅收和價格手段,區分生產者和消費者、飲用水和汙水、地表水和地下水、城市和鄉村用水、工業和農業用水等,研究提出實施水資源稅、原水水費、自來水費、汙水處理費的一攬子方案,從實際出發,分層負責,分步實施。

《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五次會議上的講話》(2014年3月14日)

完善水治理體製。水治理體製是生態文明體製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到底怎麼改,有的部門說要改變“九龍治水”,實行水的統一管理;有的部門說要改變“多頭治汙”,實行汙染物統一監管;有的說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看來,認識還不統一,需要及早研究、形成共識,研究提出建立適應新的治水形勢的水治理體製的建議。

《在中央財經領導小組第五次會議上的講話》(2014年3月14日)

隻有實行最嚴格的製度、最嚴明的法治,才能為生態文明建設提供可靠保障。我們組織修訂與環境保護有關的法律法規,在環境保護、環境監管、環境執法上添了一些硬招。穩步推進健全自然資源資產產權製度和用途管製製度、劃定生態保護紅線、實行資源有償使用製度和生態補償製度、改革生態環境保護體製等工作。

《在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上關於中央政治局工作的報告》(2014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