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4章 秦始皇:曆史下的蛋(6)(1 / 3)

自從商鞅變法改革了“世卿世祿製”後,秦國的貴族就失去了對王權的影響力,他們完全仰仗皇帝的鼻息。至於百姓,早已不再是國君的族人,連他們的稱呼都變成了黔首,他們已經變成了任皇帝擺布與驅使的牲口,不用談任何政治權利了。(《秦始皇評傳》)

二、社會控製能力大大增強。

商鞅變法打擊的主要對象是宗法製度。在秦以前,中國社會實行的是一定程度的宗族自治,宗族一般規模很大,自治程度很高,宗族內部的小事小情幾乎都由族長說了算。這種社會結構顯然不利於君權的擴張。專製主義不允許任何社會組織有能力與政府抗衡。

所以,商鞅變法中采取了諸多措施來摧破舊的宗法組織,分化宗族勢力,使專製皇權穿透家族直接控製個人。

除了廢除“世卿世祿”製外,商鞅打擊宗族勢力的另一個重要內容是“強製分家”。宗法製鼓勵大家族,鼓勵用親情原則處理一切社會事物。而商鞅卻頒布了《分戶令》,規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就是說,老百姓家裏有兩個以上男人而不分家的,農業稅加倍。商鞅還規定“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內息者為禁”,即父子兄弟不得居於一室之內。

強製分家的主要目的,當然是為了破壞宗法組織,把社會變成一盤散沙的原子狀,使個人麵對專製政權時毫無反抗能力。為了徹底破壞以“親親”“孝親”“子為父隱”標誌的宗法原則和宗法觀念,秦國大力鼓勵“告親”,即親戚間相互揭發。《秦律》還大力維護“私人財產權”,出現了關於“子盜父母”“父盜子”“假父(義父)盜假子”的條文,並公然稱:奴婢偷盜主人的父母,不算偷了主人;丈夫犯法,妻子若告發他,妻子的財產可以不予沒收;而若是妻有罪,丈夫告發,則妻子的財產可用於獎勵丈夫。即一家之內父母子女妻可有各自獨立的個人財產。於是乎便出現了這樣的世風:“母取箕帚,立而誶語;抱哺其子,與公並踞;婦姑不相悅,則反唇相譏。”這裏親情之淡漠,恐怕比據說父親到兒子家吃飯要付錢的“西方風俗”猶有過之!(秦暉《傳統中國社會的再認識》)當然,變成一盤散沙並不是最終目的,最終目的是國家能有效地組織控製這些散沙。商鞅規定:“令民為什伍,而相牧司連坐。

不告奸者腰斬,告奸者與斬敵首同賞,匿奸者與降敵同罰。”五家為一“伍”,十家為一“什”,相互糾察,保甲連坐製由此開始。

商鞅通過“什伍”編戶把老百姓組織起來,叫他們互相監視。這個組織不是以宗法為基礎,而是以國家的編製為基礎。如果某一組織中有違反法令的事,這一組織的人就要不分親疏、不管同族同宗的關係,互相告發。如不告發,全體治罪。

秦國改革把個人從宗法的束縛中解放出來,乍看上去,確實比較“現代”,商鞅新法施行十年,確實取得了非常“良好”的成果:秦國一片路不拾遺、山無盜賊的太平景象,百姓勇於為國作戰,不敢再行私鬥,鄉野城鎮都得到了治理。但這隻是“偽現代”,“因為這裏小共同體的解體並非由公民個人權利的成長,而是相反地由大共同體(國家)的膨脹所致。而大共同體的膨脹既然連小共同體的存在都不容,就更無公民權利生長的餘地了。所以這種‘反宗法’的意義與現代是相反的。宗族文化與族權意識在法家傳統下自無從談起,然而秦人並不因此擁有了公民個人權利。相反,‘暴秦苛政’對人性、人的尊嚴與權利的摧殘,比宗族文化興盛的近代東南地區更厲害。”(秦暉《傳統中國社會的再認識》)三、資源汲取能力大大增強。

在分封製下,社會的資源汲取是層層向上集中的,層層向上,就意味著層層截留。而秦國改革之後,實現了國家對個人的直接控製,也就意味著國家可以直接動員和汲取個人,從而使國家的汲取能力大大增強,從此以後,秦國的戰車就駛上了征服列國、統一天下的快速通道。秦將王翦征楚,率眾六十萬。“空國中甲士”,在當時交通、通訊條件下,能供給如此大規模的戰爭,動員這麼多的兵員,可以想象秦國的國力和組織動員能力之強。在秦統一天下之後,專製國家集中力量辦大事的作風更是大大發揚。“正是在這種‘爹親娘親不如皇上親’的反宗法氣氛下,大共同體的汲取能力可以膨脹得漫無邊際。秦王朝動員資源的能力著實驚人,2000萬人口的國家,北築長城役使40萬人,南戍五嶺50萬人,修建始皇陵和阿房宮各用(一說共用)70餘萬人,還有那工程浩大的馳道網、規模驚人的徐福船隊……這當然不是‘國家權力隻達到縣一級’所能實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