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7章 利益衝突成“腐敗之源”(3 / 3)

2010年2月,浙江省杭州市出台了防止利益衝突製度。據報道,杭州幾年前就對此進行研究,如市紀委將上城區文廣新局劉某某利用權力直接將手中掌握的文化市場經營許可證掛牌出賣的行為定義為“直接交易型”的利益衝突;規定官員要對家屬配偶子女就業、經商等情況進行信息公開,等等。

但記者調查發現,我國防止利益衝突的製度規定並不完善——這些製度規定不僅散見在各種準則、條例、報告之中,很不係統,而且製度規定約束的對象各不相同,原則、尺度也很難統一,其中許多“不準”,具有時效性和局限性。更關鍵的是,大多數製度規定沒有相應的懲罰性條款,缺乏可操作性。

由於種種弊端的存在,以至防止利益衝突方麵的製度規定執行效果並不好。比如沒有把“注重預防”落到實處;處理利益衝突問題不及時、不得力;多數官員在認識上存在模糊,製度規定的宣傳普及工作滯後,等等。

關鍵是要官民“信息對稱”

從受訪專家的意見看,要通過防止利益衝突減少腐敗現象發生,需要在官民“信息對稱”的前提下,圍繞權力和利益之間的關係,在權力和利益方麵作出合理安排,及早阻斷官員以權謀私的通道,加大對利益衝突問題的監督和處理力度。

“要對官員倫理教育注意創新,改變傳統的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幫助官員認識利益衝突問題的本質。”南開大學齊善鴻教授接受記者采訪時建議,“應把廉政教育和倫理培訓,個人信仰教育與平時的修為作為官員的重要培訓內容,以幫助他們從心靈根本上按照自己的信仰行事,這樣才能防止思想變質,從根本上解決官員尋租製度的各種行為,才能有效地解決利益衝突等相關問題。”

“隻要公務活動與私人利益可能發生衝突的情況,官員都應利益回避。”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對記者表示,“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人大、政協、黨政機關、司法機關等的公職人員,是涉及利益衝突的主體。他們在執行公務時,對自己或與自己具有夫妻關係、直係血親關係、三代以內旁係血親以及近姻親關係的人產生利害關係的都應回避。由於我國有著重視社會關係的傳統,監督和管理的範圍需再擴大,包括對足以影響公正合理執行公務的同學關係、師生關係、老鄉關係、戰友關係,甚至曾經的同事關係、戀人關係也應納入回避範圍。”

“官員財產申報製度是防止和治理貪汙腐敗的一項重要措施,可在一定程度上解決官民信息不對稱的問題,起到早期警報的作用。”杜立元說,“但遺憾的是,財產申報製度在我國尚未形成法律法規,隻是通過黨紀文件來規定。為此,有關部門還應加快此項製度的立法進程,申報內容應包括個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財產狀況,如工資、薪金、各類補貼和福利費、股票、養老金、不動產、債券、個人通過其他勞動獲得的利益、投資及獎勵所獲得的利益,等等。申報內容應公開接受公眾監督。”

“應對財產申報官員進行詳細審查,對於發現的那些構成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的資產,要進行資產處置。”中國政法大學商學院世界經濟研究所所長楊帆教授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目前我國黨政機關、人大、政協等從民營企業商業界中吸收一批精英從政,導致他們的工作與其所擁有的資產可能產生衝突。應在他們任職後規定的時限內,通過利益出售、秘密信托管理等形式,把構成實際或潛在利益衝突的資產處理完畢。”

“為了使官員既安心於公共事務,又不會因兼顧私人財產而產生利益衝突,比較好的辦法是對官員財產實行秘密信托管理。”楊帆建議,“官員財產可交給獨立的信托機構管理,而信托的具體機構、管理信息等對官員是保密的,官員任職期間無法知道自己的信托情況。也就是說,信托機構不向官員透露任何信息,隻向政府管理部門負責。”

“完善的防止利益衝突製度,必須有具體的落實措施,這就需要強化監督機製、評價機製、獎懲機製、認識機製等實施機製。”李成言表示,“在整個實施過程中,要對利益衝突行為形成有力的監督,對官員廉政狀況及處理利益衝突的情況,要給予全方位的較為科學的評價。同時,紀檢監察機關應充分認識到防止利益衝突工作的重要性,加強相關方麵的理論研究和政策探索等。”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從反腐角度來講,我國需要有一部《防止利益衝突法》,對現行政策法規中的共同性內容加以歸納,並統一引入“利益衝突”概念,這必將進一步提高廉政建設的係統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