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種利益衝突中,影響型利益衝突通常表現為,官員利用公權力的影響,直接或間接地實現自己、親屬或利益相關者的私人利益,比如處理親屬問題、自我交易、影響交易、裙帶關係,等等。
同其他利益衝突相比較,“旋轉”型利益衝突更有隱蔽性——有些官員具有公私雙重角色,在履行公共事務的過程中,利用公權為自己、親屬或利益相關者謀取私人利益。典型的有自己開公司、兼職、退休後到企業任職等形式。
“目前公眾對有些人事任免、政府采購、工程招標、行政審批事項不信任,根源就在於決策官員在政策決定中存在利益衝突。”李成言認為,“利益衝突問題對政府廉潔危害極大,其要害在於這種行為削弱了公眾對官員的基本信任。在現實中,即使官員沒有獲得私人利益,但隻要利益衝突明顯存在,公眾就有理由對官員在決策過程和行政過程中的客觀性產生質疑。”
正因為如此,防止利益衝突被多數國家視為有效預防腐敗的前瞻性策略。近年來,我國也先後頒布數十項針對利益衝突的法規政策。其中影響比較大的有1984年出台的《關於嚴禁黨政機關和黨政幹部經商、辦企業的決定》;1997年印發的《關於領導幹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2007年頒布《關於嚴格禁止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若幹規定》;1998年下發的《關於中央黨政機關與所辦經濟實體和管理的直屬企業脫鉤有關問題的通知》;2009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其中明確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離職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的刑罰問題。
不過,盡管以往出台此類法規政策多達數十項,但僅僅屬於黨內法規和行政法規。在這些法規政策中,雖沒有“防止利益衝突”之類的明確表述,但不少內容卻旨在防止利益衝突,以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腐敗。
2009年9月18日,中共十七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和改進新形勢下黨的建設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明確提出:“按照加快形成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現代市場體係要求推進相關改革,建立健全防止利益衝突製度,完善公共資源配置、公共資產交易、公共產品生產領域市場運行機製。”這是中央文件首次使用“利益衝突”這樣全新的廉政概念。
2010年2月25日至26日,2009年度懲治和預防腐敗體係建設檢查工作彙報會在北京召開。中共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委副書記何勇在會上又強調:“要建立健全防止利益衝突製度,最大限度地減少和避免公共資源配置、公共資產交易、公共產品生產等領域權力尋租機會。”
“中央近來反複提及‘利益衝突’,說明我國反腐在總體戰略上進行著思維轉型,並嚐試運用綜合預防腐敗的現實策略,凸顯出預防和治本工作的重要性,也是反腐倡廉建設向縱深推進的標誌之一。”李成言分析認為。
從解決“利益衝突”入手反腐
我國要在反腐方麵向縱深順利推進,多位受訪專家認為,前提必須從解決“利益衝突”方麵入手,這就迫切需要結合我國實際情況,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盡快建立一套有效的防止利益衝突機製。
據專家介紹,加拿大、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都將管理利益衝突活動製定為法律。主要對官員財產申報、資產處理、回避、禮品和饋贈、離職後的就業、經濟投資活動等容易引發利益衝突的事項,進行了嚴格、詳細的規定。比如加拿大政府頒布《利益衝突章程》,並針對現任和退休的公職人員製定了《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與離職後行為準則》;美國的《利益衝突法》是一部刑事法律,規定了相應的罰金刑和有期徒刑;英國針對高級官員製定了一項“利益聲明”製度,要求官員在參與決策之前首先說明擬決策事項是否關聯到個人利益。
“有些國家積累的反腐敗經驗值得借鑒。”汪玉凱表示,“既要科學地借鑒國際社會在防止利益衝突方麵的成功經驗和做法,又要充分考慮我國當前特定的反腐形勢和工作重點,分階段分步驟且有針對性地加強自身的廉政建設。”
2009年10月14日,中美兩國共同在北京舉辦主題為“廉政準則——防止利益衝突”研討會。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賀國強在會見參會代表時指出:“建立防止利益衝突機製,是中共十七屆四中全會提出的一個重要課題,中國將結合這次研討會的成果,吸收各國的有益經驗,抓緊研究製定相關製度”。
據了解,我國有些地方政府,此前已對防止利益衝突“試水”。2009年7月,浙江省溫州市印發《溫州市國家工作人員利益衝突回避暫行辦法》。由此,“利益衝突”這一陌生的廉政概念,正式進入地方領導的視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