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益衝突威脅著公眾對官員決策客觀性的信心,也是腐敗發生的重要根源。因此,反腐敗應從防止利益衝突入手。
“不準允許、縱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異地工商注冊登記後,到本人管轄的地區和業務範圍內從事可能與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經商、辦企業活動。”
這是2010年2月23日中央頒布的《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廉潔從政若幹準則》中,對黨員領導幹部規定的禁止行為之一。這個準則在多處提出“公共利益發生衝突”的概念。
“這是借鑒了我國近年來各地各部門有關經驗和做法,在防止利益衝突方麵有不少探索,是一個從源頭上防止腐敗的主導對策。”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博士生導師李成言教授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據了解,在很多國家的反腐敗實踐中,都通過完善和健全防止利益衝突機製,來預防各種腐敗現象的發生。所謂利益衝突,指政府官員公職上代表的公共利益與其自身具有的私人利益之間的衝突。這裏的利益,不僅是經濟利益,還包括專業利益、個人聲譽,等等。
多位受訪專家認為,目前我國各個領域普遍存在利益衝突問題,已成為腐敗發生的重要根源。有關部門應盡快完善和健全防止利益衝突機製,因為這是國家廉政體係的重要支柱,直接影響到廉政建設的總體成效。
利益衝突成為“腐敗之源”
2010年3月1日,中國足協聲名顯赫的“掌門人”——南勇,在足壇反賭風暴中,因操縱足球比賽涉嫌收受賄賂被逮捕了!
眾所周知,南勇在落馬前,不但是中國足協專職副主席,還是國家體育總局足球運動管理中心主任,前一個職務被視為民間組織負責人,後一個屬於正局級政府官員。此前,他還是一個商業機構的領導——中超公司董事長。
中國足協和足球管理中心是兩塊牌子一套人馬,這決定了中國足協既是權力機構,又是市場主體。受訪專家指出,南勇身兼數職,既是“裁判”,又是“運動員”,難免用自己一手製定的規章政策,到市場上牟取利益。
以往發生的一些重大腐敗案件中,都存在著利益衝突的問題。比如山東省泰安市岱嶽區建設局原局長周廣玉個人資產上千萬元,擁有18家公司,涉及房地產開發、典當、擔保、製藥等行業,因貪汙受賄、挪用公款、濫用職權,被泰安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陝西省渭南市臨渭區交通局原局長雷建民私設4個工程項目部,代表甲方臨渭區交通局,與乙方為其個人的項目部簽訂通村路虛假合同套取工程款,因犯貪汙罪、受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被渭南市中級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徒刑,等等。
據了解,我國有些利益衝突因案發受到關注,並且得到規範,而有的卻隱蔽性極強,且在法律上也沒有具體明確的量刑,比如官員退休後到私營企業高薪就職、官員私下管理與其私人利益和親屬利益有關的業務,等等。
“改革開放三十年來,我國社會經濟發展變化很大,也產生了諸多社會矛盾,其中利益衝突是直接的表現形式。”國家行政學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汪玉凱教授對記者表示,“在現階段,我國社會主要存在三大利益衝突,即勞資利益衝突、社會分配利益衝突、政府和公眾利益衝突。”
“在三大利益衝突中,勞資利益衝突在我國社會涉及範圍最大。在計劃經濟時代,這個問題不明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問題越來越凸顯。”汪玉凱進一步解釋說,“在社會分配利益衝突方麵,隨著社會貧富差距懸殊,‘仇富’現象也越來越嚴重,造成的社會階層對立現象不容忽視。尤其要引起重視的是政府和公眾利益衝突,因為這個利益衝突的背後,實質卻是官員和公眾的利益衝突,直接損害的是黨的執政基礎。比如暴力征地、拆遷,等等。”
“利益衝突的存在是難免的,關鍵是要防止利益衝突惡化,尤其要注意遏製強勢利益集團對弱勢群體的侵淩。”中國人民大學政治學係張鳴教授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在有些地方司法失效、調解機製缺失的情況下,如果公眾通過上訪、網絡曝光等方式來促使問題解決,說明問題已到相當嚴重的地步。”
中央反複提及“利益衝突”
在多位受訪專家看來,利益衝突是腐敗發生的重要根源。因為官員在履行決策過程和行政過程中,如果私人利益與其公職所代表的公共責任相衝突,要是缺乏製度進行及時合理的解決,就極容易發生腐敗。
記者調查發現,目前我國官員的利益衝突問題,可以梳理為交易型利益衝突、影響型利益衝突、“旋轉”型利益衝突等三種類型。
“交易型利益衝突,就是官員利用職務之便,直接從利益關聯者那裏收取私人利益。”李成言介紹,“這種情況較常見,比如有些官員對房地產行業有管理審批權,以超低價從房產商那裏買房;對礦產資源開發有管理審批權的官員入股煤礦、投‘幹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