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5章 問題官員“東山再起”為哪般(3 / 3)

“官員在引咎辭職後,如在短時間內迅速複職,實際上這是對其另外一種形式的補償。”齊善鴻認為,“如果官員複出過程不公開、不透明,這不僅違背了問責製對失職者進行懲罰的初衷,也在形式和過程上,破壞了公眾對政策的信任感,弱化了問責,弱化了對他人的警示。符合條件複出的官員,通過公開透明的程序,也可以重新開始工作和生活,不必時時麵對質疑和處處解釋。因此,公開和透明地複出,對政府、公眾和複出個人才算是負責任的做法。”

呼喚“官員複出機製”

不少受訪者認為,提高政府執行力的關鍵,在於加強對權力運行過程和結果的監督與問責。目前我國已經有了較為完整的官員問責製度,應該盡快建立官員複出機製,使官員複出更加製度化、規範化,否則,難脫“人治”色彩。

“問責官員重新起用必須符合程序,必須尊重現有製度。”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李明偉教授認為,“應該加強對於被免職官員的跟蹤監督措施。經過嚴格符合程序的考核,並置於公眾監督之下,達到條件,應該重新起用。實質上,對於被免職官員‘去向’的追問,對於那些官員表現的追問,就是對相關製度的追問。”

“在官員複出製度的建立上,要重視公正和公平,特別要重視公開,因為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透明本身就是一種監督。”杜立元建議,“首先,在官員的處分上,應當保持審慎的態度,嚴格依據法律規範和黨紀黨規執行,在尚未確定事實、分清責任的情況下,不能被媒體輿論所左右,更不能為了息事寧人就隨意免除官員的職務或強迫官員‘引咎辭職’。其次,在官員的複出上,對下馬的官員應該用發展的眼光來對待,不能蓋棺定論。應當建立健全跟蹤、考核、評選機製,對其辭職後的工作保持關注,確實優秀的人才,在符合考核標準的情況下,還應允許其恢複公職或就任其他領導職務。再有,在複出製度的設立、實施過程中應充分重視群眾的智慧、尊重群眾的權利。在廣泛吸納群眾意見的基礎上,將合理內容製訂到製度中去;在製度的實施上,應保障群眾的知情權,公開官員複出任職的事由、依據、程序,對官員複出的決定由群眾行使一部分的參與權和決定權;官員複出製度的實施應當接受群眾的監督,及時公開解答群眾的質詢。”

“應該把官員的政治責任與法律責任區分開來。官員要勇於承擔政治責任,當其執政能力或者工作方式受到質疑時,應當主動辭職。”李成言認為,“對於敢於承擔政治責任的官員,要給複出的機會。但是,在任用的程序上,整個過程要公開、透明,最終應當經過人民代表大會的程序批準後再任命。”

“官員被問責,不應成為‘避風頭’或是一種暫時的過渡,而應該是實質性地責任追究。”齊善鴻認為,官員複出的程序,應該公開化和透明化。應該遵循一定的製度,什麼情況的人可以複出,複出的原因是什麼,都應明明白白地公之於眾。因為這些人被免或者辭職的時候,不可避免地成為了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那麼,在他們複出的時候,也同樣需要有個對公眾告知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