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5章 問題官員“東山再起”為哪般(2 / 3)

憑什麼“東山再起”?

現代政府是責任政府,政府官員都有明確的任期目標。受訪專家認為,如果在任期內發生重大責任事故,政府官員必須承擔法律責任。即使事故不是行政一把手直接造成的,也應為此承擔道義和政治上的責任。

2005年通過的公務員法對引咎辭職有明確規定。但對這些被問責去職的官員,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複出、相關程序應該如何履行等關鍵性和敏感性問題上,公務員法卻隻字未提。

“幹部任用條例第六十二條有規定,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的幹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中國人民大學政治學係張鳴教授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這在製度上依然需要具體的實施細則。對官員複出,有必要建立起更加嚴格的規則加以執行。”

“官員能否複出,這關鍵取決於他犯的是什麼錯。”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張成福教授認為,“如果官員僅是道義上負有責任,那麼引咎辭職後可能被重新任用。比如,在某個龐大的組織體係中出了事情,主要責任不在於一把手,官員引咎辭職更多的是道義上的責任。而中央看到他的政治素質過硬、工作能力突出,這個人還是可能被重新任用。”

多數受訪者也認為,對於曾經犯過錯誤,負有責任而降職、免職、引咎辭職的官員,今後就一定不能再起用,這倒未必,但整個過程應當公開透明,給公眾一個明確的交代。

“官員也是人,隻要是人就有犯錯誤的可能。”北京東城區燈市口一位姓張的市民對記者發表了他的看法,“對敢於在道義上承擔責任或偶然犯下錯誤的官員,應給他一個複出的機會。關鍵是複出這個過程要讓老百姓能夠看明白。”

“對一個本身頗有才能而偶然犯下錯誤的官員永不重用,這無論對本人還是社會都是一種浪費。更何況引咎辭職屬道義擔責,和事故的直接責任人受到黨紀國法處理是兩回事。”南開大學博士生導師齊善鴻教授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讓德才表現突出卻因突發事故引咎辭職的官員適時、以適當方式複出,用人之長、給人出路,從某種意義上說,可以視為一種政治理性。問責官員體現的是官員任免機製上的完善性和科學性,而讓有能力的被問責官員合理複出,也是一種政治理念與製度的理性。”

官員複出存在製度軟肋

“官員複出容易引起人們的爭議,主要是人們對官員複出的原因、條件和程序不清楚。”龔維斌認為,“造成這種狀況的原因,一方麵,是我國幹部選拔任用體製尚待完善;另一方麵,一些地方存在著官官相護現象,對於失職的領導幹部象征性進行責任追究,為了平息群眾的不滿情緒,要麼讓其‘冷卻’一段時間,然後官複原職,要麼異地做官或者平調到其他重要崗位。群眾對這些做法十分不滿。”

“在缺乏民眾有效監督的情形下,官員問責有原因,而複出如果不能保證程序的透明與公正,那麼其合理性、合法性必然會遭到公眾的質疑。”張鳴認為,“這樣操作甚至會讓人懷疑是一種變相的調動,也不利於維護民眾的知情權、表達權、參與權、監督權。”

“官員複出意味著曾經犯過錯誤的官員又重回領導崗位,重新掌握了一定的權力、金錢等社會資源。因此官員複出的社會影響,在某些方麵甚至大於官員下馬,所以建立官員複出製度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認為,“對官員的問罪與定罰應該循法,量才與起用更應當循法,官員複出製度就為官員的量才和起用提供了可循之法。如果官員複出沒有製度的規製和約束,那麼‘法治政府’‘陽光政府’在民眾心裏就成了口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