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員以個人名義或打著政府旗號參加商業活動,由於罩著眩目的光環,因而收出場費也更具有隱蔽性、欺騙性,已經成為一種新的腐敗形式。”齊善鴻還認為,“有些官員把大量時間花在出席商業活動上,牽扯了精力,浪費了時間,耽誤了本職工作,也影響了政府形象。參加商業活動與出場費的關係,在不少地方其實已成為一個通行於官場和市場的潛規則,成為某些腐敗官員‘灰色收入’的來源,當然也是滋生腐敗的一個溫床。”
“政府官員行使國家公共權力,也就擁有更多的社會資源和社會影響力。”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根據法律上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原則,政府官員自然在職責上負有更多的法律義務,對於與社會公共利益有關的社會關係、生活行為、個人愛好等不能視之為個人行為。我國《刑法》第八章貪汙賄賂罪中也專門針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此類行為作出了相關的禁止性規定,例如,國家工作人員在國內公務活動或者對外交往中接受禮物,依照國家規定應當交公而不交公,數額較大的,依貪汙罪定罪處罰。可見政府官員的行為達到了法定情節,就不僅僅是違紀,很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
從嚴治吏促市場公平
據了解,近年來我國不少地方出台過相關的規定,限製官員出席商業活動收受“出場費”。2004年7月30日,河南省委通過一項決定,河南各地、各部門、各企事業單位舉行的剪彩、奠基、頒獎等慶典活動,省委、省政府的領導將不再參加。這是迄今為止,我國黨政部門第一個限製官員“走穴”的“紅頭文件”。隨後,江蘇、雲南、四川、海口等多個省市也出台類似規定。
但有受訪者指出這些“紅頭文件”態度極少使用“禁止”的字眼,隻是說“不提倡”或“不得”。因而在不少地方,官員出席企業的商業活動收受出場費,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限製,但似乎還是一種可以接受的社會習慣。
“市場經濟應該讓政府超然於具體的經濟行為之外,官員自覺約束自身言行,將為政府職能歸位起到先導作用。”政協北京十屆委員會副秘書長、中國民主建國會北京市委員會副主委曾廣宇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從治本角度講,要把禁止官員出席商業活動納入法律軌道,加強對官員的監管,隻有讓官員收受出場費受到黨紀國法的嚴懲,甚至讓他們承擔被摘‘烏紗帽’的代價,才可能徹底杜絕這種現象的發生。”
“市場經濟有一個重要的規矩,就是官員必須與市場保持距離。官場和市場是兩個不同的範疇,公權和經濟必須保持距離,官員與市場之間有嚴格的法律屏障,不能越雷池一步。”齊善鴻指出,“禁止官員出席企業的商業活動,是維護市場平等競爭的重要手段。”
“應該打破政府作為經濟主要推動力的傳統,嚴格規範這種政府官員涉足灰色領域、幹擾市場秩序的越位行為。”張鳴認為,“市場的問題要由市場來解決。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官員倘若經常出席企業的商業活動,就是對市場秩序的攪擾。除公益性活動外,政府應該出台剛性規定,嚴格禁止官員出席企業的商業活動。”
“官員出席企業的商業活動,應引起各級黨政機關的重視,采取切實措施,加強防範。”杜立元建議,“首先,應嚴控官員出席。政府官員出席企業的商業活動,要嚴格區分商業性和公益性,做到商業性不涉足,公益性少插足。其次,完善幹部管理製度。我國有關幹部人事管理規定中雖有不許收受禮金、有價證券等規定,但都籠統而模糊,應該像新加坡等國一樣定出十分明確、嚴格、可操作的管控措施。再有,健全法律法規。我國現有的兩個黨內條例,對幹部管理有了大體的框架,但與刑法、公務員法、行政訴訟法等還有對接不夠之處,因此,需要盡快健全和完善法律法規,堵住法製和黨紀規定方麵的漏洞。”
另外,杜立元還建議:對一些必要的公益性活動,出席的官員必須無條件接受監督,並向黨政主要領導說明情況或者在外出活動登記卡上作簡要記載,以便備查,如有不實,一律加重處罰,存入個人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