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4章 “待遇終身製”製造新不公(2 / 3)

質疑“公職人員待遇終身製”

我國1985年開始在機關和事業單位實施工資改革,實行了以職務工資為主要內容的結構工資製。1993年《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恢複了級別設置,國家公務員的級別分為15級,領導職務從總理到副科長共10級,非領導職務從巡視員到辦事員共8級。其中對領導幹部的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係,都有明確規定。

據了解,目前在公務員有關法規中對“進”有較為明確的規定,對“出”卻重視不夠。因此,公職人員待遇終身製在一些地方就成為“潛規則”,這種將職務與級別分離,打破行政級別序列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

首先,加重國家財政負擔。“不少地方在公職人員管理使用上‘就高不就低’,把‘低職高配’作為對公職人員的激勵。表麵看是對公職人員人事製度的改革,但實際上卻是一種倒退。”北京市財政局一位姓張的年輕公務員表示,“因為職務與級別的分離,開了一個變相提高待遇的口子,最起碼是工資、獎勵、福利、車貼等,加重了納稅人的負擔。”

其次,造成明顯的社會不公。“這種公職人員待遇終身製對其他人來說不公平。”中國石化集團北京燕山石化分公司的普通員工小張向記者表達了她的看法,“比如有些央企領導,退休後也按在位時的行政級別享受待遇,而普通員工享受的是退休待遇,實在不合理。”

“在我們學校,教師是按崗定酬,也就是說,即使你是教授職稱,如果學校沒有教授崗位,把你聘為講師崗,你就隻能享受講師崗的待遇。而行政領導就不一樣,如果曾經是處長,下來做一般行政工作人員,也依然享受處級待遇。”北京某高校一位姓王的教師向記者反映,“這種現象在北京的高校裏比較普遍,在內部造成事實上的不公平,為此教師們意見也很大。”

“公職人員待遇終身製明顯不公平,違反了《憲法》中的公民平等權規定及《公務員法》中的公務員按勞分配原則。”北京中盛律師事務所杜立元律師表示,“公務員工資製度貫徹按勞分配的原則,工資待遇要充分體現工作職責、工作能力、工作實績、資曆等因素,應當保持不同職務、級別及狀態之間的合理工資差距。因此,不在同級別崗位卻享受同級別待遇,以及退休公務員工資待遇與在職公務員保持一致水平沒有法律依據。”

在記者的隨機調查中,90%以上的受訪問者讚同在其位、負其責、享受相應的待遇,不在其位,就不應再享有其待遇。“雖然我就是受益者,但我也認為公職人員待遇終身製不公平,應該改革。”北京某機關一位幹部對記者坦言,“我們單位像我這樣的調研員有好幾個,平時也沒有什麼事情做,待遇卻比年輕人高,當然也引起一些人的私下議論。”

“公職人員能上能下是應有的組織原則,‘低職高配’造成與百姓脫節。”北京石油化工學院李明偉教授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公職人員待遇終身製實質上造成了一批“特權公民”,這對實現社會公平、正義將產生難以估量的消極影響。

第三,強化了整個社會的“官本位”意識。行政級別能上不能下,無形中強化了整個社會的“逐官意識”,強化了“官本位”,也對幹部隊伍的作風建設形成製度障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