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9章 貪官“立功”的灰色地帶(1 / 3)

人的個體彰顯為自由,人的社會性呈現為秩序,法治的實質就是自由與秩序的動態平衡。

“立功”法律規範的指引和評價功能,如果被落馬貪官不正當利用,就有違“立功從寬”製度之本意。

2010年9月12日,公安部證實,中國足協原副主席謝亞龍、中國足協裁判委員會原主任李冬生、國家足球隊原領隊蔚少輝被警方立案偵查。有媒體報道稱,上述三人涉案的一個重要線索,來自此前已被立案的南勇、楊一民等人的主動交代。

法律人士向記者指出,如經查實,南勇、楊一民等人的舉報,可屬於重大立功表現,有助於減輕自身的刑罰。

設置立功製度,本意在於激勵犯罪分子改過自新,提高司法機關辦案效率。同時,也為瓦解犯罪勢力,以減少犯罪對社會造成的危害。在以往司法實踐中,確實發揮了不少作用。

但是,近年來有些“落馬”貪官為減輕懲罰,也想方設法利用各類手段“立功”,以致出現了幫助立功、串通立功、虛假立功、買賣立功等異化立功情形,嚴重誤導了審判結果。

“對於貪官的立功認定,應當嚴格加以甄別。”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教授洪道德接受記者采訪時認為,“立功”法律規範的指引和評價功能,如果被“落馬”貪官不正當利用,就有違“立功從寬”製度之本意。

神秘的“立功表現”

據我國《刑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現實中,也屢見貪官因有“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而被減輕處罰。但由於具體立功內容鮮為外界所知,也就顯得格外神秘。

2009年7月15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對中國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長陳同海一審判處死緩。據稱,陳同海受賄近2億元能夠免死,除退還全部贓款外,還有“立功表現”。隨後有關部門進行解釋說明,但僅公布了適用於立功表現的法律條款,並沒有公布立功的具體細節。

2007年11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認定海澱區原副區長星誌國受賄和隱瞞境外存款兩項罪名成立,一審判處星誌國12年有期徒刑。法院認定,在羈押期間,星誌國曾檢舉揭發另外一起重大的受賄案件,屬於重大立功表現,並據此獲得從輕處罰。但判決書並未明確記載其檢舉了哪起犯罪。

更早一些,2005年7月28日,黑龍江省綏化市原市委書記馬德賣官受賄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宣判,一審判處馬德死緩。法院認定,馬德檢舉揭發了他人涉嫌受賄的線索,已經查證屬實,有立功表現。這些立功細節,外界至今無從得知。

從公開披露的情況來看,因有“立功表現”或“重大立功表現”而被減輕處罰的貪官不在個別。比如,國家藥監局藥品注冊司原司長曹文莊、國家外彙管理局管理檢查司原司長許滿、河南省交通廳原廳長石發亮、湖南省湘西自治州原州長杜崇煙、海南省文昌市原市委書記謝明中,等等。

對此,洪道德認為,立功製度的設立,本意在發動整個社會力量,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力量,幫助司法機關及時偵破未掌握情況的犯罪案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司法成本,增加刑法的威懾力。

“由於判決書裏不寫清楚具體情況,透明度不高,缺少有效的監督,一項好的製度,也可能因有暗箱操作空間而走向反麵。”洪道德說。

假立功成“救命稻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