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多位司法界人士透露,對貪官立功表現的認定,在一些地方並不嚴格,有的是辦案部門出具一份證明材料,加蓋主管機關印章後就得到認可,而作為貪官立功的證據,甚至不過問立功線索的來源渠道。
不少貪官因此把假立功當成了“救命稻草”。
陝西省靖邊縣林業局原局長高玉川貪汙8萬元,靖邊縣公安局為其提供了“重大立功表現”證明。2007年9月,橫山縣法院據此一審對高玉川免予刑事處罰的判決。後查明,高玉川“重大立功表現”證明為虛假材料,而涉及該案的15名執法幹部,也被給予不同程度黨紀、政紀處分。
一些貪官還買通辦案人員為自己提供立功線索,“真線索,假立功”。2008年5月,浙江省鬆陽縣檢察院依法對麗水市中等專業學校總務處副主任謝壽良以貪汙罪立案偵查。考慮到謝壽良係投案自首,認罪態度較好,檢察機關決定對他取保候審。期間,經私下交易,負責監管謝壽良的鬆陽縣西屏鎮派出所原所長方建軍為謝壽良提供立功線索,並為其出具了檢舉立功情況說明。法院據此認定謝壽良有立功表現,依法減輕處罰,判處謝壽良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事發,方建軍獲刑一年零三個月。
近幾年,貪官假立功事件層出不窮,有些是在造假過程中被發現,有些是事後暴露,但最終被揭發,都具有極大的偶然性。
據了解,我國刑法第六十八條關於立功問題的規定,並沒有根據犯罪分子的具體身份進行區分。實際上,與其他一般罪犯相比,由於貪官原先掌握豐富的“資源”,也有更多“立功機會”。
針對這種情況,北京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李成言認為,從目前情況來看,貪官的“立功機會”,不少是從非法渠道獲得,這不但無法體現貪官的悔罪誠意,而且也容易導致立功製度在實際運作中出現不公現象。
而事實是,近幾年來,一方麵貪汙腐敗日益蔓延,貪汙受賄的數額不斷被刷新,甚至“億元大貪官”頻出。但另一方麵,不少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的貪官,又因具有“檢舉他人”等立功表現,往往給人得以從輕發落的印象。
問題出在執行環節上
據知情人透露,貪官要通過假立功達到減輕處罰的目的,其實並非貪官一人能夠完成,這需要許多人密切配合,整個運作程序極其隱蔽。
洪道德介紹,貪官提供立功的線索,自己掌握的並不多,而多數卻是親屬、朋友打聽或其他案外人員在外圍活動獲取。一般來說,貪官假立功分4個步驟:一是通過關係獲取或購買犯罪線索;二是由貪官家屬通過關係,把信息傳遞給在押貪官,讓其舉報;三是有關部門出具證明,加蓋主管機關印章後就得到認可;四是法院根據立功證明,給貪官以輕判。
“獲取信息非常關鍵,這決定貪官被輕判的程度。”北京一位不願意透露姓名的檢察官告訴記者,“在買賣立功方麵,社會上已形成了一個相當隱秘的市場,就是一方將掌握的犯罪事實或犯罪線索出賣給貪官。”
據了解,貪官假立功問題,已引起司法高層關注。2009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幹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明確其成立條件,嚴格其認定程序,規範其在量刑中的作用。
《意見》指出:“立功必須是犯罪分子本人實施的行為。為使犯罪分子得到從輕處理,犯罪分子的親友直接向有關機關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或者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不應當認定為犯罪分子的立功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