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9章 貪官“立功”的灰色地帶(3 / 3)

此外,《意見》還對立功的認定程序、據以立功的材料的來源要求、重大立功中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理解以及立功情節的運用原則等提出了相應的處理意見。

在洪道德看來,《意見》已明確把以前貪官假立功路徑堵死,但在《意見》出台後,各地貪官假立功事件還時有發生。“執法環節出了問題。特別在對貪官提供的犯罪線索來源是否合法方麵,有些地方審查並不嚴格。所以有些貪官的舉報線索雖然屬實,來源卻是非法的。”

洪道德認為,盡管《意見》已對貪官立功條件有明確的要求和限製,但由於公安、檢察院、法院之間缺乏有效的約束和監督機製,而且對每條規定中的“斷點”,並沒做到科學銜接,這給貪官提供了可乘之機。

正因為如此,在透明度不高、司法機構缺乏有效監督的情況下,貪官假立功現象難免發生,甚至有些地方,個別公安機關還把貪官“立功”材料直接送給審判機關,檢察官發現和識破貪官假立功並非易事。

關鍵還在權力監督

在多位受訪的專業人士看來,立功製度符合懲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客觀上提高了案件偵破的效率,總體上是一項積極的製度。

但是,一項好的製度要發揮其效用,應更多在執行環節予以監督。北京重光律師事務所陳傑律師向記者表示,貪官立功的認定,應嚴格依據《刑事訴訟法》及兩高《意見》,查實立功舉報來源,查證舉報對象是否構成犯罪行為及量刑情況,從偵查、公訴、審判程序中都應該認真審查,認定立功的相關證據應在案入卷。

陳傑認為,2009年實施的司法解釋在具體執行中需關注兩點:第一,強調立功應是被告人本人的行為,防止他人舉報線索、偵查機關已經掌握的犯罪線索被“巧妙”地挪作被告人的立功行為;第二,強調符合認定立功要素的相關證據應在案,經過公訴、審判機關的嚴格審查。

此外,我國現行刑事訴訟製度中,量刑程序比較模糊。陳傑建議,通過量刑規範改革,應在審判量刑階段對立功情節作出公開認定,讓發現假立功不再偶然。

李成言認為,貪官立功表現應盡量陽光化,尤其要製定出規範證明立功材料的證據標準,改變僅以單一證明材料認定立功的狀況。同時,對偵查、起訴和審判階段如何審查判斷立功線索材料,也應有相應詳細的規定,發現疑點及時查清,堵死為貪官開脫的門道。

“在檢察院的起訴書和法院的判決書裏,應盡可能地對貪官‘立功表現’作準確詳細的描述,並像提供犯罪證據一樣提交嚴格的事實證據。”上海財經大學法治研究中心副主任麻國安博士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如果有些貪官的“立功表現”確實不適宜於在判決書中詳細寫明,也應在一定層麵上公開,或規定一個向社會公開有關詳情的具體時間,以確保公眾知情。

麻國安說,要杜絕貪官假立功,除將立功標準不斷規範外,更關鍵的是,要加大對參與刑事訴訟活動的公安、檢察院、法院等主體的執法監督力度,使他們不致於在任何一個環節,為貪官立功造假,助紂為虐。

洪道德表示,個別涉及國家安全,或還要利用這些線索進一步破案而不宜向社會公開的,“尤其要在司法機關這個層麵做到透明,以達到有效的相互監督和製約作用”。

但受訪專家更強調,反腐不能步入依賴貪官“立功”的誤區,最需要做的是建立一整套國家公務員監督檢舉製度,主動出擊,防患於未然。惟此,公職人員才會有所畏懼,才不會“前腐後繼”,反腐才能向縱深推進。